民族学考研民族理论的基本问题须有新的阐释_认知_论述_关系(民族学考研出来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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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理论的基本问题须有新的阐释

民族理论涉及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方方面面,所涉及的重要方面都形成了相应的论述,因而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但是,这个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若干基础性的认知和判断之上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族理论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看待国内的56个民族,包括如何确定它们的属性、地位、特征和发展趋势;二是如何看待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它们之间互动的发展趋势。

这些基础性问题的认知及其形成的理论,构成了整个民族理论体系的基本支点或底层逻辑。在民族理论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其具体的涵义也是在上述基本问题的认知和判断基础上进行阐释的。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知、判断不同,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含义的理解和阐释也不尽相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整个理论体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构建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相适应的民族理论,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恰当的阐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理论在探索和阐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是,这样的民族理论对于具有基础性和本底性的基本问题的认知,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提出之前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在中华民族的框架中形成的,对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论述也缺乏中华民族的视角,并不具有中华民族的意涵。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民族理论中中华民族的论述付之阙如,甚至不使用“中华民族”概念,就连宪法中也没有“中华民族”概念,(12)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理论中没有中华民族论述的悖论性的现象。(13)

如何看待国内的各个民族,以及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首先就遇到了从何种角度、按什么样的取向,或以什么为立足点进行认知的问题。采取或选择的角度或取向抑或立足点不同,所获得或形成的认知进而形成的理论论述就会有所不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甚至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看法,这就是一个观察或认知的立足点决定着看到什么、形成什么样的认知或判断的问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国家发展目标,尤其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就为民族理论的认知和阐释提供了一个新的根本的取向或立足点。

从这样的取向或立足点来看,传统的民族理论在两个基本问题的认知上的确存在着需要反思的问题:首先,就是缺乏中华民族这个前提性的框架或理论预设。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开启的民族国家构建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此时,中华民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则十分突出,因此,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皆聚焦于此。然而,“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14)这样一来,有关民族、民族关系的论述也就没有中华民族方面的内容,并且由于缺乏了一个前提性的预设,也就不受中华民族整体的规制,国家的宪法也不使用“中华民族”概念。其次,理论的周延性由于不包括汉族而受到影响。在没有中华民族这个前提性整体框架的条件下,虽然民族理论的全部论述都要涉及汉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两个基本原则都与汉族直接相关,但整个理论论述却不包括汉族,“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15)“所谓民族事务实际指的就是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各项事务”。(16)民族工作只是涉及汉族而不包括汉族,相关的理论论述也是如此,因而其周延性就有所欠缺。再次,民族理论主要是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在缺乏中华民族整体观照及排除了汉族的情况下,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论述自然就聚焦于少数民族,主要的议题是同情、关心和 助少数民族,核心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十八大前的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两度将“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确定为会议主题,(17)明确提出了“加快少数民族发展”的要求。如此一来,少数民族权利或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就成为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最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阐释也有局限。在上述认知和判断的基础上,民族平等主要指向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则讲得不多;民族团结主要指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则不被强调。实现平等和团结的方式,主要就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实现更多的利益给予。这样的论述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族理论,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得到了充分的凸显。

今天,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发展的目标,国家决策层作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部署的条件下,对国内各个民族和民族关系的认知和阐释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其置于或纳入中华民族的框架和中华民族的叙事中来认知和阐释。

第一,要对国内的各个民族形成准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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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它们的性质和地位做出相应的理论论述。56个民族皆在久远的历史中形成,经过了“民族”概念引入后的现代构建过程而具有了目前的形态,但都不具有政治的外壳,并非nation-state之nation,而是由特定的历史文化凝聚而成的人群共同体。而且,历史上它们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朝着一体的方向演变,近代它们又在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中于统一的国家框架和“中华民族”的族称下凝聚为一体,共同组成了现代形态的中华民族,(18)各自也成为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其发展和演变受到了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的根本性制约。基于此,各个民族的成员皆有一个统一的身份,即国民,并经由该身份确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这个同质性的身份纽带进一步融入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从而促成民族关系的有机化。

第二,要明确汉族是各民族大家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的成员。历史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朝着一体方向的演变过程中,汉族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费孝通说:“汉族的形成是中华民族形成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多元一体格局中产生了一个凝聚的核心。”(19)各个民族凝聚为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族成为现代民族以后,各个民族皆为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汉族仍然在其中处于主体地位。对民族关系所作的论述和调整,汉族无法回避,总是要被涉及,却又不被当作民族来看待——“民族”概念并不适用于汉族。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民族事务都只针对少数民族,而不包括汉族。在民族关系问题的讨论中,无法回避的汉族只是一个虚拟性的存在,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然而,民族关系的认知和论述,忽略或排除了汉族,其内容的完整性和逻辑的周延性就有问题,也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论述相抵牾。在中华民族的框架下讨论国内的民族和民族关系,56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必须将汉族找回来,并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

第三,要历史地看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是变动着的存在,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民族、民族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实施和民族工作的推进,中国的民族关系就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演变,并不断巩固和丰富。今天讨论各个民族和民族关系,必须从这样一种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现实出发,充分注意今天的状况与新中国成立时的状况已迥然不同。而且,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农业文明已经转型成为现代工业文明,对各个民族的形态和相互关系具有刻画性影响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造成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因素逐渐弱化,增进共同性的因素却逐步增多和增强,这就为各个民族之间关系的变化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条件。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还会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进一步增强。

第四,要看到各个民族之间已经形成了多方面的共同性。各个民族凝聚而成的中华民族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具有了国家的形式,因此,各个民族也就镶嵌于同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之中,并在此框架中互动,从而形成和固化了多个方面的共同性:一是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各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并在中华民族框架内发展和演变;二是共同拥有中华文化,并被共同的中华文化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三是共同建设统一的国家,并通过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而共同享有国家的主权,经由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益;四是共同享有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每个民族的利益诉求都将随着国家治理和发展取得成效而逐步实现;五是共同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个民族共同奋斗,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各个民族也会拥有更加美好的前景。

第五,民族关系的调整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 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不会轻轻松松地实现,不仅要解决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而且面临着国家间关系日益刚性背景下的激烈国际竞争。中华民族内部的共识、团结和凝聚的程度,与民族复兴的进程紧密相关。既然如此,民族关系调整必须与此相适应,要朝着并有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向,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而进行。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和巩固的条件下,要把各个民族的权利要求纳入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中来论述,使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中得到合理的满足,既维护好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益,又促进民族关系朝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加强中华民族内部凝聚的方向发展。

与此相适应,一些相关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以免在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论述中陷入误区:一是,对少数民族权益的论述,不能简单地援引或照搬西方国家族群政治理论、族际政治的观点,更不能以此为圭臬。国内的各个民族及其权益保障大于优于西方国家多族化背景下的移民群体、族群的状况,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表述诉求的各种理论;二是,不能将处理nation-state之nation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观念,即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原则和观念,如国际关系民主化,引申到处理国内各个民族关系当中;三是,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其民族文化和民族意识应该受到重视和尊重,但不提倡将各个民族的意识朝着理论化、体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方向发展,更不提倡将特定的民族意识作民族主义的论证和阐释:四是,不能把世界上一些国家内的民族争取自己权益的诉求,特别是一些被压迫民族争取自己利益的诉求,以及表达此类诉求中提出的理论,照搬到国内并将其引申为表达和论证特定民族利益诉求的工具,它们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

与此同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两个基本原则,也应该置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来进行阐释或论述。首先,民族平等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的平等。国内56个民族皆是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它们之间的平等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平等,不能将民族平等抽象化、绝对化,要使民族平等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发展。民族平等涉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平等,也有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任何一个民族都不享有特权。这样的民族平等表现为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各个民族的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且,各个民族之间的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通过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来维护,因此,享有平等权利的各个民族也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以及中华民族团结和巩固的义务。

其次,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的团结。今天的民族团结并不是nation-state之nation的团结,而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各个组成成员之间的团结。既有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有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而且,这样的团结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每个民族都积极主动进行的相互间的团结,并不是单向度地要求谁去团结谁。各个民族之间的互动乃至博弈都要受到中华民族大家庭及其伦理的限制或制约。为了实现民族团结,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发展较快民族对发展相对滞后民族的 扶必不可少,但受到 扶的民族也要主动维护民族团结,并与其他民族共同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维护中华民族巩固的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各个民族都要维护好民族团结,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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