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考研忽必烈云南行省的建立及其经营_统治_大理国_元朝(民族研究生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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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省的建立及其经营

忽必烈平定大理国时,曾命 “(姚)枢裂帛为旗,书止杀之令”,禁止杀害当地百姓。在兀良合台管理云南的20余年间,由于统治方法不当,云南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反抗此起彼伏。为稳定云南地区,忽必烈封第五子忽哥赤为云南王。忽哥赤后在云南官府的内讧中遇害。鉴于情况严重,忽必烈决定在云南建立行省,并于至元十年 (1273)把抚治云南的重任交给重臣赛典赤·赡思丁。

赛典赤·赡思丁是西域不花剌人,他“早遇太祖,功闻五朝”,在成吉思汗、窝阔台、贵由、蒙哥、忽必烈执政时期均见重用。在赴云南前的40余年间,赛典赤主持过地方军政,也曾任职中央政府,熟悉成功的统治方法并积累了丰富经验。至云南前世祖召赛典赤嘱咐:“云南胜地,极在遐荒。自朕亲临,率兵归附,迄今役属二十余年,抚恤之心虽切,而下民之志未定。今欲得人,以革其弊。”其时宗王脱忽鲁镇守云南,以为赛典赤至必夺其权,乃具甲兵为备。赛典赤遣子纳速剌丁至王所说明情况,“由是政令一听赛典赤所为。”[4][1](卷125)

赛典赤用服之以德、慑之以兵的方法,代替了兀良合台滥施兵威单纯镇服的做法,使云南尖锐的社会矛盾得以缓和。赛典赤对各地反抗势力既服之以德,有时也使用武力。经过不长时间,各地的反抗基本上被平定。次年,赛典赤建立云南行省,标志着南诏、大理国割据统治500余年局面的结束,云南与内地建立了前所未有的、密切的政治联系,也标志着元朝对云南的统治,以州县取代了原设的万户府,统治方式从以军事镇压为主向镇抚兼用转变。行省建立后的二三十年,是云南社会安定及经济繁荣的时期。

云南行省是元朝在南方建立较早的一个省。其在云南官府设治之严密,不仅超过元以前的历代王朝,在以后元朝在南方建立的行省中亦较突出。云南行省计辖37路、2府、3属府、54属州及47属县,其余甸寨军民等府尚不在此数。此外还置以下宣慰司:曲靖宣慰司 (驻今云南曲靖),乌撒乌蒙宣慰司 (驻今贵州威宁),罗罗斯宣慰司 (驻今四川西昌),大理金齿宣慰司 (驻今云南保山),临安广西元江宣慰司 (驻今云南建水),八百宣慰司(驻今泰国清迈),银沙罗甸宣慰司 (治今云南澜沧以北),蒙庆宣慰司 (驻今泰国昌盛),邦牙宣慰司(驻今缅甸阿瓦),威楚开南宣慰司 (驻今云南楚雄)。下辖的宣抚司则有丽江路宣抚司 (驻今云南丽江)与广南西路宣抚司 (驻今云南广南)。云南行省所辖的范围,包括今云南省、贵州省西部、四川省西南部以及今缅甸北部、越南西北部、老挝和泰国的北部,[1](卷61)其统治区域之大,超过了元以前诸朝与地方政权在云南所置的政区。云南行省以鄯阐 (今昆明)为省治,昆明遂取代大理成为云南新的政治中心。自8世纪南诏国王异牟寻迁都阳苴咩城 (今大理城),500余年间大理为南诏与大理国的都城。鄯阐位于云南的中部,距中原、交趾较大理为近。自云南行省以鄯阐为省治,历经数百年至今,昆明均是云南的省治及全省经济文化的中心。

云南行省直隶的管理机构堪称完善,见于记载者有:1、提刑按察司或肃政廉访司。至元二十年(1283)元立云南按察司,二十七年 (1290)立云南行御史台,大德二年 (1298)罢云南行御史台置肃政廉访司,泰定四年 (1327)又置云南行省检校官。2、屯田管理机构。至元二十二年 (1285)行省以专人主全省屯田;泰定四年 (1327),诏以马思忽为行省平章政事,并提调乌蒙屯田。此外行省还设有乌蒙等处屯田总管府和建昌路屯田总管府。3、儒学提举司和学校。至元十年 (1273)赛典赤于中庆、大理两地设儒学提举,二十八年 (1291)元在云南诸路遍设学校,其教官从蜀士中选充;延祐元年(1314)又设云南行省儒学提举司。4、规措所。至元十二年 (1275)置云南诸路规措所。5、榷税官。至治三年 (1323),元设大理路白盐城榷税官与中庆路榷税官。6、广教总管府。至顺二年 (1331),元朝设立广教总管府16所,其中有云南诸路。7、国家养马场。元朝在全国设14处大型养马场,云南、亦奚不薜均牧养国马。8、惠民药局。湖广行省和云南行省均设惠民药局。9、测景所。至元十六年(1279),元在全国设27所测景所以观测天文,置所之地“东至高丽,西极滇池,南逾朱崖,北尽铁勒”。[8](p494)

据《元史·地理四》,云南行省在西部、南部边疆设立的官署有:中统二年 (1261)于金齿、白夷地区立安抚司,至元十五年 (1278)改为宣抚司,又立六路总管府;二十三年 (1286)并入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十三年 (1276),立柔远、茫施、镇康、镇西、平缅和麓川诸路,俱隶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大德中 (1297~1307)又置车里总管府 (治今景洪)。在今临沧地区和缅甸东北部,元朝先后设立银沙罗甸等处宣慰司 (治今云南澜沧以北)、邦牙宣慰司 (治今缅甸曼德勒西南)、八百等处宣慰司 (治今泰国北部清迈)、蒙庆宣慰司 (治今泰国北部昌盛)、老告总管府 (治今老挝北部琅勃拉邦),以及云远、蒙怜、蒙莱、太公、木连、蒙光、木邦、孟定、谋粘、孟隆、木朵、蒙兀诸路和一些军民府。

据《经世大典叙录·屯戍》:统一全国后,元朝命宗王率兵镇守边徼襟喉之地。除设置行省外,元朝在云南还派驻一些受封为云南王或梁王的蒙古宗王,此举在其他行省并不多见。见于记载的云南王有:忽哥赤、也先帖木儿、老的、王禅、帖木儿不花、阿鲁、孛罗。梁王的地位高于云南王,后期行省事务实为梁王所控制。见于记载的梁王有:甘麻剌、松山、孛罗与把匝剌瓦尔密。元朝在云南不仅设置幅员广大的行省,还先后派驻众多的云南王或梁王与行省相辅统治,其统治力量十分集中,也充分表明朝廷对云南的重视。

云南行省的经营,以交通建设的成就最为突出。云南驿传有如下特点:首先是驿传分布广泛,遍布全省。行省修建的驿道,以丽江、威楚、建昌、乌蒙、曲靖、普安、广南、车里、永昌、腾冲等路府所在地为枢纽,以中庆和大理为中心沟通全省。驿道中最重要的是新拓建自中庆 (今昆明)经普安(今贵州普安西)达黄平 (在今贵州)的道路。此道开通后迅速成为通达内地的要衢,明清相沿影响至今。还有一些驿道延伸至邻邦,如由北至大雪山驿道达今拉萨、继续向西可至今印度噶伦堡;沿大理或中庆至车里的驿道,向南可至今泰国和老挝的北部;走中庆经通海至蒙自的驿道,可达今越南河内乃至越南中部;由中庆经大理至金齿的驿道入今缅甸北部,往西可到印度阿萨姆邦,往南沿伊洛瓦底江可至今缅甸南部。

云南驿传的特点之二是组织严密、管理完善。据《经世大典·站赤八》:云南行省有驿站78处,其中马站74处、水站4处,有驿马2345匹、牛30头和船24艘。而实有数目尚不止此数。云南行省还设有急递铺,并有负责驿传事务的驿站台官,行省的高级官吏和云南王、梁王也经常过问驿传事务。人员往来方便、传递信息迅速,是云南驿传的第三个特点。宪宗八年 (1258)云南金齿蛮10人北上朝觐,路上走了约两年半;置驿后交通不便的情况大为改观。边疆民族竞相赴京导致进觐泛滥,至元二十九年 (1292)世祖因此下诏: “云南边徼入朝,非初附者,不听乘传,所进马不给刍豆。”[1](卷17)

封建教育也得到很大发展。赛典赤赴云南不久,便在大理、中庆两地设儒学提举。赛典赤之子忽辛,在中庆已建学校的基础上于诸郡邑遍立庙学,并择饱学之士担任教官,于是 “文风大兴”。[1](卷91,卷125)延祐元年 (1314),元朝设立云南行省儒学提举司。自两汉以来云南与内地建立了经济文化的联系,但元以前云南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大理国士人尊崇王羲之,而不知尊孔、孟。元朝在云南各地立文庙塑孔子像,当地少数民族颇感新鲜,称之为“汉佛”。[10]元朝在云南发展封建教育,使云南与内地的文化逐渐合流,时人形容说:“北人鳞集,爨僰循礼,渐有承平之风,是以达官君子绍述成轨,乘馹内地,请给经籍,虽穷边蛮僚之乡,咸建庠序矣。”[11]云南诸族还参加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得名次。据记载:全国选乡试合格者300人赴会试,其间蒙古人中有云南1人;色目人中有云南2人;汉人中有云南2人。[12]

赛典赤借鉴宋朝治理广西少数民族的治策,将之发展为土官制度,并首先在云南地区推行。赛典赤在云南建立行省,同时废除万户制度,试行任命当地少数民族贵族为土官的做法。至元十三年(1276),特磨道首领侬士贵与广西左右江土酋李维屏、岑从威等2000余人至云南行省归降,是岁广西降者80余州、40万户,“不劳一矢而安定。”[4]赛典赤由此得知宋朝统治广西少数民族的方法,乃正式创立土官制度。土官制度不同于前代羁縻之治之处,在于所任命少数民族首领担任的各级土官,并非虚衔而是国家的正式官吏,不可随意废除但可世袭。土官有清查户口、收取赋税、统领土军、维持治安与定期朝贡等职责,并可统率属于国家军队的土军。土官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巩固了元朝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至元十六年 (1279)赛典赤卒于任上,死后追赠“咸阳王”。经过赛典赤的治理,云南出现了“政成人和”、“民情丕变,旧政一新,而民不知扰”的安定局面。时人形容说:“(云南)墟落之间,牛马成群,任宦者割稻秣驹,割鲜饲犬。”[13]赛典赤欲得云南长治久安所推行的治理措施,深得忽必烈的赞同。赛典赤死后,忽必烈诏云南省臣尽守赛典赤成规不得辄改。元廷一度拘收云南行省印,次年才复立云南行省。

至元十七年 (1280),忽必烈委赛典赤长子纳速剌丁为云南行省左丞,不久升右丞、平章政事。纳速剌丁继承赛典赤的治策,罢云南宣慰司和都元帅府,以所管军民隶行省;又立行省监察机构云南诸路提刑按察司,省并州郡,进一步集中行政、军事权力于行省。并革除一些弊政,如驰道路之禁,通民往来;禁负贩之徒,毋令从征;许民伐木贸易,禁止官吏扰民居;罢云南省规措所;奏准云南官吏除达官子弟外,一般官吏子弟不遣为人质。同时作了一些补偏救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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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如处死犯人必须呈报,开云南驿路、立急递铺;籍定建都税赋,规定贝和金的比价,设专人主持屯田课等。[1](卷125)这些做法使云南的安定局面得以延续。由此可见,赛典赤及其子纳速剌丁在云南的施政,得到忽必烈的鼎力支持,这一时期云南出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与忽必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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