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真题解析】(人大考研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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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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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不管是考研还是保研的出题均为比较平稳。材料结合时事,但是考点都是屡次强调的重点,例如关于选举权的保障问题、国家机构的领导体制问题。因此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需要掌握好基础知识。当然,保研的题目当出现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判断。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多样的行政执法手段,如何将其定性,从而将其纳入到既有的行政行为体系当中进行管理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此类题目可能还会出现,同学们需要对既有的法定的行政行为性质有较为深刻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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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部分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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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考研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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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分析

一、材料分析:选举制度中对选民权利的保障。(25分)

1.《选举法》对选举有哪些保障措施?

2.《选举法》对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追究途径?

3.贿选对选举制度存在哪些危害,应该如何防范?——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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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81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制度——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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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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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选举法》对选举有哪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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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选举权宪法依据及相关原则: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证选举制度的运行,要坚持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以及无记名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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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法》也就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若干具体规范来保障选举权。

(1)《选举法》规定了若干物质保障措施。如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选举法》规定了若干法律保障措施。首先,规定了若干原则来保证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如第4条规定了一人一票原则、第14条规定了每一代表代表相同城乡人口数的原则、第17条规定了保证少数民族代表至少有一人的原则;其次,规定差额选举、县级以上间接选举,县级以下直接选举来促进选举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再次,设专章规定了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组织、选举程序等事项,从细节上保证选举制度的运转。如第9条规定县级以下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同时担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以此确保选举组织机构的独立性。第39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方式为选民减少投票的外在影响因素;最后,对于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选举法》也专设第11章规定制裁措施,同时规定相关的罢免制度,以保证选举的正常开展和选举结果的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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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选举法》对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追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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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10章规定了代表的罢免制度,第11章规定了制裁,根据这两章法律规范,对破坏选举活动的法律追究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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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认当选无效。《选举法》第57条规定,通过贿选、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伪造相关材料或者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而当选代表的,应该确认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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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罢免。《选举法》第48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据此,对通过贿选等非法手段当选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即可提出罢免案,罢免当事人。实践中,衡阳、辽宁贿选案也采取了这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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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政处分。《选举法》第5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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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治安管理处罚。《选举法》第57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上述几种行为,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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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追究刑事责任。《选举法》第57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上述几种行为,破坏选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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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贿选对选举制度存在哪些危害,应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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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贿选对选举制度造成危害如下:(1)破坏选举制度的民主性。选举制度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制度设计,尤其需要发挥其民主性。贿选否定了选民按其意愿选举代表的可能性,造成选民与政治生活的进一步疏离;(2)进一步架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限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效用。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存在空洞化倾向,在此基础上,贿选还极有可能降低代表素质及相关的专业能力,从而不能优质完成人民代表这一重大任务。也因此,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难发挥其效力。另,贿选中出现官商勾结,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其作用;(3)加剧地方治理结构的权力失衡,最终导致治理危机。地方党委的领导权、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权,在中国政治格局中不是分权制衡的关系,而是一个分工合作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增强的权力关系,但共同服务于执政党的执政效能和执政安全。而大规模贿选导致地方人大机关的异化,无法形成一个良性的分工合作关系,最终可能威胁到执政党的政治效能和执政安全;(4)扰乱社会治理秩序,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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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贿选的措施如下:

(1)构建法治秩序,提高选举过程的法治化水平,是预防和惩治贿选的治本之策。法治秩序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是稳步提升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根本保障;

(2)完善民主制度,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为有效治理贿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将更高一级的政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而且可以进一步调动选民的政治积极性,有利于大幅度降低贿选发生的概率。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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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可以在正式候选人产生中直接引入预选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竞争的选举方式,在选举过程中试行张贴海报、巡回讲演以及固定场所回答选民咨询、质询等方式,增加竞争环节,增强选举竞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建立专业完备的选举组织和监督机构,保证人大代表选举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尽可能减少贿选发生的机会和空间。从选举组织机构的角度来说,需要建立更加具有专业性、包容性、独立性的常设选举组织机构。具体而言,应通过对参政能力的考察,在选举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中增大社会力量的比重。同时,以往的选举组织机构同时承担了组织和监督选举的功能,应该实现执行与监督的分开,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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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

第一问:提问具体立法对宪法权利的保障措施,如果一时想不到法条如何进行规定,可以尝试从理论入手。如从选举制度的原则开始,推导出为保障落实这些原则,《选举法》会在哪些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当然,我们也可以按照黄皮书第331页,从物质/法律的角度梳理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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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如果不是很熟悉法条规定,我们还是可以尝试回到法理学的角度,思考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即从宪法、行政、民事、刑事的角度分析法律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调动大脑对选举权部分法律责任的相关记忆。结合近几年的人大代表贿选事例,我们尤其要提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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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检索选举制度所要追求和保护的内容,思考贿选会对哪些造成破坏,如从个人、社会、国家角度展开。其次,对于完善措施,我们可以以选举的时间轴为基础,思考每个相应的步骤都有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也可以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贿选所造成的破坏,提出针对性的完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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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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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集中制和总理负责制的关系。(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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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2022年知行法学强化讲义宪法学》第182-183页、173-174页

知识体系定位为:国家机构论——国家机构分论——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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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条和现行宪法第3条分别规定的“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国家机构的基本组织原则。其理论意涵主要包括:(1)立足于“集中有效执行民主、克服决而不行”;(2)立足于“民主有效制约集中、防止各自为政”。这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价值上互相支撑,因而是既具有民主正当性,又具有科学与效率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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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各国家机构中均有体现:(1)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就当然包含行政机关内部也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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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即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是宪法第86条和105条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负责”一词,需要作出含义理解。这里的负责,包含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由于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政治后果,依照宪法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报告工作、回答质询、提出辞呈以及接受罢免。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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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集中制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间的相同点;(1)领导和决策的目的和目标相同。两者在主观上都希望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贯彻落实决策是高效率的;(2)领导和决策运作运行的程序和基本环节相同。如在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决策时要经会议讨论、决策后需贯彻落实等,两者都是一样的;(3)领导和决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如调查研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等,两者都是认同的;(4)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一样。如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能够 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果断决策。这对于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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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此同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以至于对二者的关系,存在众多需要厘清的地方。如有人认为二者彼此矛盾,互相矛盾,有人则认为二者属于不同层次的原则,存在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下面就说一下二者的主要区别。(1)授权的形式和方式不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其领导者的权力是由选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这是选民直接授权的表现形式。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除各级主要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外,其他干部则由上级领导自上而下提名委任。它是选民委托授权的一种形式;(2)行使权力的主体和决策的原则方式不同。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领导班子集体,而非领导者个人,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也称其为委员会制。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首长个人,而非领导班子集体。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行政首长个人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依据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做出抉择。所以,也称它为首长制、一长制、独任制。(3)领导层成员的地位和责任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决策时一人一票,权力相等、责任相同,决策后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直接对选举人、党代会或人代会负责。因此,又称其为集体领导制。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职、副职、委员间都是上下级关系,权力和责任也不相同。(4)行使权力的主要目的和目标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反映和维护广大选民的意愿和利益,维持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公平、民主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迅速有效地把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或上级领导的意图变成实际的成果。效率、效益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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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两种领导制度虽然具有本质区别,并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对象,但它们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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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

民主集中制和首长负责制是我国很重要的两种机构组织原则,历史上也被考察到,需要同学们准确理解意涵,区分二者功能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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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考研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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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分析:检察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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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由于缺乏具体的材料,无法得知考察的具体知识点。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考研复试 察当年或者近几年的学界热点。注意观察热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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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违宪审查的内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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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违宪审查也是前几年特别 的点,知行法学对违宪审查的分析和整理非常全面,同学们在备考的时候一定要将讲义上的内容完全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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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戒严与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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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123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国家机构——国家主席——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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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 戒严:根据《戒严法》,戒严是指“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的一种非常措施。一般来讲,是需要动用警察、军队或武装力量在全国或某一地区采取非常的警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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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急状态: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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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者的联系:(1)决定进入都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适用前提、决定主体、决定范围都具有严格的规范,不得随意宣布进入某种非常时状态;(2)非常态性,也即不得长期处于这样的状态之中,均是应付特殊情况而做的选择;(3)强制性;(4)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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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者的区别:(1)适用范围。紧急状态适用范围远多于戒严;(2)主体差异;(3)手段和程度差异;(4)强调的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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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原因:(1)依照宪法和法律有效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2)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3)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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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意义:体现了国家治理的价值转变,手段和程度缓和,民主法治,人权价值。(1)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于法有据,提升行政机关治理能力;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膨胀,当然应当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授权、限制。宪法作为根本法,使其获得宪法依据。同时,也通过法律保留的原则对其进行制约。(2)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克减,此时应当尤其谨慎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在宪法中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是为避免行政权过度扩张侵犯公民基本权利。(3)民主法治、依法治国。非典事件和世界人权发展潮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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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

紧急状态是人大法学考研的常客,尤其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社会秩序、运行状态已与前疫情时代完全不同,各种各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不断上演。紧急状态作为合法合理限制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常规状态,如何规范公权力的取得、行使以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恣意侵犯,也就成为宪法行政法领域的重点课题。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同学们需要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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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保研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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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一、材料: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问题:1.分析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2.分析人权入宪,即宪法33条第3款的意义。

3.北京市规定禁止外地车在本地经营滴滴打车是否违反第二款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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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分析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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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112-117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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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人权的基本概念: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意指作为人本应该所固有的权利,即应该享有的自由或资格。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⑴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⑵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⑶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反映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表明了我国履行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的诚意。在我国,人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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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权利的基本概念:基本权利又称为为宪法权利和公民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基本权利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是权利体系和宪法体制的核心价值。

其基本性质有:(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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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

(1)性质:人权是自然权,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

(2)效力: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受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因而其效力和领域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3)形态:人权更多体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

(4)源头:人权源于自然法,基本权利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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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分析人权入宪,即宪法33条第3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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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112-117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总论——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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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权保护的意义:

1.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立法为民,重点在于依法配置权力,要确保行政可以依法得到有效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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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展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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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推动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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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推动人与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

上,我们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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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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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北京市规定禁止外地车在本地经营滴滴打车是否违反第二款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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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130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论——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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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本案事项属于平等权保护范围: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其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又是一种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主要内容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和合理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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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上的差别。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差别与不合理差别之分,平等性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在判断差别是否具有正当性时,一般需要考察以下要素:年龄、生理因素、民族因素以及考察特殊职业对权利主体的特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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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根据车牌号是否归属于北京来决定是否授权相关主体从事出租业务,是将不同主体进行了差别对待,差别原因就是车牌号是否归属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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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非京牌车从事滴滴打车业务构成对相关主体的权利限制。(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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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种限制并无合宪理由。限制依据不合宪。(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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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题点拨:结合了人权、平等权(平等原则)一起考察案例,基础理论需要掌握牢靠。对是否侵犯基本权利的答题框架严格按照三阶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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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如下

上海市卫生局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第381号卫生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上海再盛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违反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21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48条之规定,对再盛源公司作出取缔没收yst-35-125液氮生物容器三只、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一只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卫生局在作出取缔的同时,对再盛源公司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卫生局作出该没收决定时未依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故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献血法》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48条:对违反《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设置和开办血站的全部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设置血站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1.卫生局作出的取缔决定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还是其他行为?2.“卫生局在作出没收决定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其中的相关处罚程序是什么?3.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法》上的依据?具体依据是什么?该结论在行政法理论上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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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卫生局作出的取缔决定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还是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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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活动的性质,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本身未作认定,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亦

存在矛盾和冲突,甚至同一部门在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中出现不同的表态。有的人认为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有的人又认为取缔是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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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说。赞成行政强制措施说的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取缔的事项,是需要依法行政许可的事项,被取缔的人一般未取得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被发现后只是取消其进行违法活动,并未给予其制裁,因此,不能定性为行政处罚。因依法取缔具有一定强制性,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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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说。赞成行政处罚说的主要理由是取缔行为与吊销行为、停产停业行为有殊途同归的效果,是一种能力罚,且往往与行政处罚的罚种结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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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容说。江必新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即采纳了这一观点。其主要理由是,从时间情况看,“取缔”是国家对违法活动采取的一系列制止性、制裁性措施的统称。这些措施既可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也可能包括行政处罚。可见,“取缔”在很多情况下是一个统称,不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而要看行政机关取缔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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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兼容说的观点,配合卫生局后面所做的没收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取缔与没收,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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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卫生局在作出没收决定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其中的相关处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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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分为三类,分别是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需要经过调查、决定、送达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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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此外,行政机关还负有保存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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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是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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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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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法》上的依据?具体依据是什么?该结论在行政法理论上能否成立??

没有相关依据,结论不能成立。理由:《行政处罚法》第5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该规定并未认定违反程序要求直接导致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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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

本题类似于法考的出题模式,需要同学们掌握几个重点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在主体、程序、权限等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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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部分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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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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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31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总论——本体论——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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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概念:是指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的,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反复运用的,并被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传统或习惯。

2.特征:(1)无具体的法律形式,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2)内容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我国典型的宪法惯例:人大往往和政协同时举行会议;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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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拨

1、定位

2、核心概念→不同含义→特点

(1)主要是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会有所不同;

(2)其实就是两大法系不同国家下含义不同(资本、社会、所有)

3、功能/作用→优缺点

4、我国情况(必须在回答完理论之后结合我国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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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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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58页;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总论——运行论——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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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宪法监督的基本含义: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有权释、改、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释、改、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包含合宪性审查,含义很广)。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法目的。在我国有两种含义:第一,作为制度形式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含义相同,我国宪法上使用了“宪法监督”概念;第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1)广义的宪法监督体制。(1)监督主体。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2)监督对象。监督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的活动。

(2)狭义的宪法监督体制。(1)监督主体。此时的监督主体是专门从事宪法监督的机关。(2)监督对象。此时的监督对象偏重于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监督方式

(1)事先审查——三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人常批准后生效。

(2)事后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要求审查(两央两高省人大常)、建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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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拨

本题对考生的体系思维能力要求较高,要求考生在学习宪法的时候不能够陷入各个知识点之中,而应当时刻保持体系思维,对各个章节的内容能够形成完整的简答、论述题,从概念入手,再详述具体的制度内容,最后说明发展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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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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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159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总论——人权——三代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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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社会权,即通过国家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或劳动保障权)、休息权、物质 助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自由权,是排除国家干预的自由。是第一代人权中的重要权利。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区别主要是:

1. 权利性质的区别:自由权侧重于消极权利功能,社会权侧重于积极权利功能。

2. 义务区别:自由权是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主要需要国家其消极不作为。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行为的权利,国家义务主要是积极作为。但是这种区别并不绝对,并非是说自由权只能要求国家不要干预,其也需要国家介入而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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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拨

社会权和自由权概念是在人权或者基本权利部分经常出现的讨论课题,同学们课后的拓展可以参考张翔老师的相关著作。考场上主要注意其权利性质的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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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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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98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国家机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二)答题

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显著区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机关的人大在自治区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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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权。根据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智和民族语言双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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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自治权。财政自治权主要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财政权限划分上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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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建设的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例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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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公共事务管理权内容包括自主发展民族教育、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发展科学技术规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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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公安部队权。公安部队是国家统一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本地方的社会治安。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公安部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建立公安部队的目的是维护本地方的社会治安;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的军事制度;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组建公安部队必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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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拨

本题较为简单,宏观上明白几项自治权即可。但也要防备考察具体权利,因此需要明白每项权力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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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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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析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宪法学经典秘籍》第9、78页

知识体系定位:宪法分论——国家基本制度——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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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题

1.概念:指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大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 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2.定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3.特点:(1)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2)主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多是兼职代表;(3)在组织结构上采取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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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非常重要,需要同学们详细掌握其内容。作为简答题的答出三点即可,但是同学们对该制度的掌握应当以论述题的体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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