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考研】宪法学常考概念比较合集(宪法考研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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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没有编纂统一的宪法典。

1.联系:二者都是国家宪法的一种类型

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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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1)成文宪法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条文,比较明确、具体。不成文宪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如成文宪法。

(2)成文宪法有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弱。而不成文宪法的修改难度较低,社会适应性较强。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1.联系: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都是宪法的一个分类。

2.区别:

(1)修改程序不同:刚性宪法的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柔性宪法的修改和普通法律相同。

(2)法律效力不同:刚性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柔性宪法的法律效力和普通法律相同。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划分是根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的。近代宪法指的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1.联系: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都是宪法的一个分类。

2.区别:

(1)标志国家不同:近代宪法以近代的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现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不同:近代宪法立足于自由主义原理,侧重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的基本权利;现代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如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物质 助权等等。

(3)对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的规定不同:近代宪法将国家、政府视为“守夜人”,侧重于控制约束国家权力,因此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现代宪法为保障公民的积极权利,必须增加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公民的某些积极权利意味着国家和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

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关按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格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均存在宪法性法律。

1.区别:

(1)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典是按照特殊制宪程序进行的,修改程序也严格于普通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修改程序也和普通法律相同。

(2)效力:宪法典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有助于宪法规范的权威性;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3)地位不同: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是重要的宪法渊源。

2.联系: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属于部门法意义上的分类,是依据宪法典制定的。

制宪权和修宪权

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

1.联系:都是针对于宪法规范的权力,都属于特殊的国家权力。

2.区别:

(1)从渊源角度,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制宪权具有始原性,修宪权具有派生性。

(2)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

(3)从位阶上看,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合法性基础,制宪权位阶高于修宪权。

制宪权和立法权

制宪权指的是制定宪法、创造宪法秩序的权力,是将国家根本法创制出来的权力。立法权指的是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权力。

1.联系:立法权由制宪权创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别:

(1)权力的来源不同:制宪权具有至高性和根本性,其源于人民主权,而立法权是制宪权创制的,立法权要服从于制宪权。

(2)行使程序不同:制宪权的行使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组成制宪机关,从而制定宪法;立法权是通过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行使的。

(3)目的不同:制宪权的目的是制定国家根本法,立法的目的是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将国家根本法的内容具体落实。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1.联系:

(1)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然能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了不同理解或者歧义,需要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2)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一致,通过解释宪法规范仍然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式,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2.区别:

(1)宪法解释是不改变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对宪法的详细说明;宪法修改则是会改变宪法原文。

(2)一般而言,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不同,并且宪法修改程序严格于宪法解释。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权限的问题。

1.联系: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都是实现国家统治权力的途径,两者在不同的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关系。

2.区别:国家结构形式是着重在政权体系的纵向方面,与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比如中央和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是着重从政权体系的横向方面,比如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

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1.联系:

(1)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之相匹配,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政权组织形式也发生变化。

(2)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也有反作用,政权组织形式适应国家性质的时候,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权组织形式不符合国家性质时,容易引起动乱。

2.区别:国家性质解决的是什么阶级进行统治的问题,而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内部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是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

1.联系:

(1)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而协商民主的成果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

2.区别:

(1)从实现方式上看: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选举票决的方式来确定最后的结果,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通过协商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效用和功能上看,选举民主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具体的集体决策的出台,能够及时有效地产生集体决策。协商民主的目标是通过更直接的参与协商的方式使集体决策更加全面和理性。

人权和基本权利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联系:各国宪法所确定下来的基本权利都源自于人权,人权在宪法中的具体化就是基本权利。

2.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人权的存在形态包括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而基本权利属于法律权利的范畴。

(2)内涵不同:人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等,基本权利往往指的是公民个人享有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

(3)救济途径不同:人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包括立法、司法、个人救济,也包括国际保护,而基本权利往往有赖于特定的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等途径。

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见解与看法。

1.联系: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政治权利,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旨在保护公民通过文字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受到宪法、法律的限制。

2.区别:言论自由侧重于口头上的思想表达与交流,而出版自由是通过出版物来表达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公民根据宪法规定,通过各种出版物,以文字的形式发表对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看法,参与国家管理,扩大民主政治的基础。公民监督公权力运行的过程,既需要口头表达形式,也需要文字表达形式。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消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等;

积极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参政权、社会权。

1.联系:都是对权利的一种理论分类方式。

2.区别:

(1)性质不同:对于积极权利,公民可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对于消极权利,公民不能主动提出请求,而是强调权利行使免于国家干涉。

(2)权利的限制原因不同:对积极权利限制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客观条件,根据国家的具体社会经济状况进行限制,比如对社会保障权的限制,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权利也不同。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比如自由权。

物质 助权与社会保障权

物质 助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2.联系:两者都是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

2.区别:

(1)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也包括特定公民,既要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也关注特定主体。而物质 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

(2)适用情形不同:物质 助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年老、疾病等国家对公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而社会保障权则是对全体公民的生活均进行保障。

(3)义务主体不同: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物质 助权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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