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财经大学812专业二考研真题及辅导资料(2022年安徽财经大学录取分数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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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目录(部分)

1.西安工程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5年西安工程大学614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6年西安工程大学614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7年西安工程大学614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8年西安工程大学614法理学考研真题
2.安徽师范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5年安徽师范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7年安徽师范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8年安徽师范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9年安徽师范大学612法理学考研真题
3.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628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7年南京师范大学619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619法理学考研真题

??教辅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说明: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是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南昌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名校考研指定的参考书目,本书提供了该教材第4版的所有课后习题的答案详解。

说明:精选30余所重点院校中国法制史历年考研真题,按照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等常考题型进行分类,并补充典型试题,所有试题均有详解。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2.唐律赎刑

3.留养承嗣

4.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答: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2.唐律赎刑

答: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3.留养承嗣

答: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4.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已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

(4)《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曹锟贿选国会议员通过实施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的。该草案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主要反映了段祺瑞政权的主要利益以及段祺瑞政权与各派军阀之间的妥协,但是该草案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未能成为正式宪法。

(6)《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6)《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确认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地位。该约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之”,从而使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受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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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7)《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该宪法共14章、175条,它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这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民国时期的宪政立法,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制度,中央与地方分权机制基本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监督。

公民政治权利得到较为保障。普选开始实行,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可以较为自由地行使。共产党报纸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可以在国统区公开发行。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时期,整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是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不充分,因而宪政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资料来源:【书乐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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