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考研[超话]#出学科语文初复…来自祝我每天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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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桑本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博士等七位学者”,为“拯救”中国法理学“寻医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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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徐爱国老师的《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大体上是对法理学学科的一个基础性反省。如果缺乏最基础的共识,我们凭什么在讲授同一个学科?这个难题,是最近一些年开始进行的法理学学科性质讨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力。不管是直觉还是理论准备,大家都感觉到法理学这个学科遇到某些困难。同时,法理学的学科属性讨论不仅是法理学内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也涉及我们对于整个法学性质的判断,因为法理学的性质决定我们怎样看待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过去一直讲法理学要指导部门法,现在还能不能指导?还有没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这显然是一个整体性的话题,涉及我们对于法学本身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发展出一些想法来予以回应;因为作为法理学专业研究者,我们当然希望有一些最基础的共识,有一个相对稳固的、被叫作法理学的东西来面对。所以,我大概的看法是徐老师在“看病”,看看中国法理学到底死了没有,怎么样去唤醒它。唤醒中国法理学的生命力,唤醒一个新的法理学的出现,这可能是这篇文章最主要的一个目标。现在,首先请徐老师来讲讲他的基本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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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这场讨论因我而起,所以我先说三点。第一点,一门学科应该有一个一贯的主题,有逻辑体系,有严密的论证,才能够算是一个严格的学科。如果缺少了这三个基本要素,那么这个学科是很难进行科学研究的。从量上来看,法理学增加了篇幅,但是从逻辑体系来看,不同的学说、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指导思想都集中在一起,所以我称之为一种“沙质的城堡”,而不是一种泥瓦的或者木质的有机的自治体。从学科理论的角度来讲,法理学是一个沙质的城堡,很难称为一种严格的科学。第二点,法理学有它自身的特点,我们所说的“法理学统一化”运动,其实和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还是有差异性的。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整个法理学各说各话,很难形成在同一平台上对话。第三点,文章提到所谓的法学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自2014年以来法理学的最新热点。法理学的重心为什么转向了法教义学,这个要问舒国滢教授和陈景辉教授;之后法社会学如何兴起,如何把法教义学当作它攻击的目标,也许要问季卫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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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20世纪末,福山说历史已死;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后,似乎历史又重新开始了,全球性结构大转型和政治格局的演变正在进行时。由此可见,徐爱国教授宣告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的死亡,是非常大胆的,也是非常危险的。首先,我觉得爱国教授确实提出来一个非常重要的争点。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宣告其实是想强调在中国,法学理论已经丧失了问题意识,或者说丧失了提出问题的能力。如果法理学不能面对法律秩序中的问题,在社会剧变过程中不能提出新的问题,那就势必出现知识的颓废,甚至出现整个学科的“脑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篇批评性文字是切中时弊的,是有穿透力的。其次,中国法理学如果的确死亡了,那么法律体系就会失去意识形态。如果中国法理学本身缺乏根基和信仰,那就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态出现了混乱和衰败。因为法理学就是解决灵魂问题的,解决价值问题的,解决法律目的问题的,解决当为问题的。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关于法律的价值体系和信念体系,由具有一贯性和逻辑性的理论命题所构成。正是法律意识形态赋予规范秩序以根本性意义。一般而言,现代法理学在意识形态上主要表现为两种立场:一种是强调个人自由,另一种是强调社会公益。强调社会公益,落脚点或者在共同体,或者在国家。当然还有第三种立场,但过去被忽视了,这就是文化传统。再次,如果我们从法律意识形态重构角度来审视既有的中国法理学,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爱国教授宣告法理学的死亡,这个“噩耗”居然还引起了一些“雀跃”,原因在哪里?理由在哪里?依我个人的看法,中国法理学的“阿基里斯之踵”就是国家论和正义论的阶级性命题的绝对化、教条化。因而,我们的主权理论没有形成充分整合的、自洽的体系。国家学说和正义学说上,有些核心命题没法追问到底,是不可反证的。这就意味着提出问题的能力衰退了,甚至丧失了。正如爱国教授在文章里所指出的那样,过去的法理学教科书把马克思与凯尔森非常生硬地撮合在一起,完全无视两者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样的理论怎么可能有信誉、有说服力?我认为,阶级性问题如果不能适当解决,法理学就无法发挥两个最基本的功能:一个功能是明确权利认定的标准,另一个功能是明确制度改革的方向。当然,这样的法理学也就无法为部门法以及法律实务奠定稳固的基础。为了防止阶级性这个“阿基里斯之踵”导致中国法理学死亡,我们需要重构法律意识形态,需要通过寻找社会最大公约数的方式重建新的理论共识。为此,《论法律意识形态》试图提出一个更具有包容力和弹性的思想框架。这篇论文从市场、政府、社会的三结合关系出发,提炼出个人权利、国家福利以及社会道德的价值三分法作为法理学本体论的基本内容,由此可以演绎出一种新型的正义学说。我认为,这就是中国法理学再生的出发点,其思想基础就是实践哲学。第四,我想谈的是怎样看待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据我的理解,正因为中国法理学在本体论上一直没有突破,所以才不得不在方法论上花样翻新。所以我们才看到各种知识时髦品流行一时却并无沉淀,学者们不断在追逐热点和新奇的分析工具,直到法理学变得越来越像法社会学。因此,中国实在法的灵魂,必须也只能在摆事实、讲道理、守规则的议论中产生。毫无疑问,强调法律议论的立场当然也是新程序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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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中国法理学之病,我认为主要在于我们的法理学者很少把法理学看作是一门“纯思”的学问。无论是古代还是民国时期,学者们或多或少把法理学看作是实践之学、“经世致用”之学;到了当代,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法理学最大的病因就是学术和政治不分;也就是说,当代中国的法理学,背后实际上一直隐含着学术和政治的紧张关系或内在的张力,这成为法理学有病的根源。意识形态不仅支配法理学体系的安排,而且制约中国法理学界知识人的心性,包括这个群体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观察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说得严重一点,离开了意识形态话语,我们的法理学家几乎失语,变成了“哑巴”。所以大家应当清楚,我们的法理学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仍然以意识形态为主基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权且称之为“意识形态法理学”。作为过来人,我对年轻一代的法理学者有一点期待,希望你们做到以下三点:第一,不要想当国师或者帝师。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人,多多少少希望日后做国师或者帝师,所以我希望年轻一代的学者,不要有这样的情结。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时代的诱惑太多,来自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来自一夜成名的网络,还有来自市场逻辑的诱惑。如果我们自己没有定力,这个时代会很快让我们堕落。第二,不要满足于民科(民间科学爱好者)的水准去研究法理学。什么是法理学的行规或者理论呢?也就是说,你必须先要研究前人的著作。要成为一个真正摆脱民科水准的专业法理学者,你必须要在某些理论方面特别是对那些有代表性的大家(如哈特、德沃金这些有代表性的学者)理论,有一个比较精深的研究。如果你实在不知道什么是法理学,那应该知道这些法理学大家在研究什么,他们所研究的东西就是法理学。如果能够精通三至五位这样学者的理论,那么,你就完全可以摆脱民科的水准。所以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大家也不都要争着去当“公知”,去做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公知”是社会的良心,是社会真正的精神导师和道德楷模,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当好“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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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本谦:这不奇怪,法律总有冲撞公众道德直觉的时候。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要么为法律做辩护,要么去修改法律。无论怎样做,都需要讲出一番道理来。至于怎样讲道理,就涉及法理学/法学理论的姿态或道路问题了。第一,理论必须有解释力,要能够解释一个法律制度为什么要如此制定;不能仅止于描述法律本身,重要的是揭示法律背后的逻辑,并且解释本身还要有一定的深度。这才具有理论的力量。第二,理论应该具有批判力。如果法律规定错了或法院判决错了,能根据这套道理指出它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应该怎样改正。真正有解释力的理论能揭示法律背后的逻辑,根据这个逻辑来判断是非对错。所以,解释力和批判力可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第三,理论本身应该尽可能清晰、简洁。理论只是一种认知工具,既然是工具,就得考虑性价比。和那些云山雾罩的理论相比,清晰简洁的理论学习成本更低,因而性价比更高。“权利话语”行不行?据说,这套话语体系的灵魂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公平正义论”行不行?这套说辞最顶用的一句话大概是“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律解释学”和“法律论证理论”呢?这个陈景辉老师最有发言权,交给他了。估计每一种理论取向都能说出个一二三四来,哪怕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呢。但有个很好的衡量标准是,讲一套道理至少应该让法官满意,应该让法官觉得可以用这套道理来说服他自己和当事人。法律决策者必须考虑决策的后果,判决要创造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激励。这套道理其实是从侵权法那里借来的,因为我们分析问题的思路实际上是把疑案导致的真伪不明看作一种审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证明事实真相的目的是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证据法和侵权法共同分享了事故经济学的责任分配逻辑。如果中山大学的丁力教授在,他可能会提出一个更具雄心的理论取向,就是要用博弈论来重构法理学。马剑银:前两天有一位民法学界的新锐学者听说我要来这儿,说了一句话:“目前你们法理学的研究水平,已经拉低了我们整体法学的研究水平”。今天,我讨论的题目是“中国法理学压根就没有真正出生过”。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看到的表达是“中国法理学”,从一百多年前到现在为止,也许这个概念刚刚出现时有“中国法理学”的影子,惊鸿一瞥,那时候梁启超写一篇《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好像对中国人自己的法律智慧要进行研究了。但后来一百多年,我们的法理学在干什么呢?实际上并没有产生一个“jurisprudenceofchina”,而只有“jurisprudenceinchina”;也就是说,没有“中国法理学”,只有“法理学在中国”。下面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个是法理学在中国到底遇到了什么困境;另一个是如何催产“中国法理学”,或者说如何反思和重构“法理学在中国”。第一重困境是,所谓“百家争鸣”与“定于一尊”的张力。各个国家的、各个时间段的、各个思想家的法学理论、法律思想,都放在中国当代这个熔炉里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自言自语,假装对话。这一重困境的另一种表现是,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到现在法理学界主流话语的变迁,但有一样从来没有变过,就是所谓的“御用学者”和“钦定教材”。但实际上你讲与不讲,它就在那儿。之后也会发现,虽然你讲得很多元,很自由,但学生要问,“我们考研要看的是那本红皮书,那怎么办呢?”“司法考试(现在是法考)又不考你讲的那种理论”。而钦定教材僵化的话语仍然会对学生产生影响,很多人仍然会认为,法理学就是钦定教材所讲的那些东西。你费劲口舌跟他们说了很多,法理学很复杂、很精深、很有趣;他说对不起,我还是要看那本书。我们在课堂上说,红皮书中有些概念都是有问题的,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完全是中国法理学者曲解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存在混淆,“法的价值”概念存在滥用等。但万一司法考试中来一道,学生听了你的话,那就不能得分。这是一个大问题。第二重困境是,法理学在中国几十年的研究中,上不能仰望星空,下不能脚踏实地。首先,法理学与思想史、政治哲学、社会理论这些基础与前沿研究差距很大。很多人研究法学理论,但又觉得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不需要上升那么高,所以浅尝辄止。其次,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跟法学其他学科的发展处于平行世界之中。这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像季老师和舒老师他们这一代开始学习法理学时,学科和学科之间的沟通就很少,各自学习各自学科的他国理论,甚至不同学科连术语都会表达不一样,形成了法学内部的“自闭症”学术。到现在为止,我们似乎看到有一些沟通了,但是又会发现,刑法和宪法要对话,宪法和民法要对话,好像没有人跟法理学来对话。就个人而言,我认为之所以不能催生出“中国法理学”,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法理学有普遍性的一面,但具体内容却又与所处的社会情境密切相关。如果法理学无法直面其所处的社会,那么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没有很好地研究”,一方面是法理学界自身尚未形成自觉,甚至也没有完全做好准备;另一方面是有意识形态的限制,不能“很好地”研究。这是“中国法理学”未能出生的最重要原因。比如在中国,如何回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情境这个问题,法学一般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但它却是一个现实,会在某些问题上逼迫你去思考。例如,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民法,如何与公有制相结合?历史上并没有一个国家真正把公有制跟民法很好地结合起来,那么在中国它能成功吗?20世纪90年代经济法替代民法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私有财产保护违宪论”“国家所有权问题”等,实际上都是这个问题的反映。即使法学界最钟情的德国也没有处理过这个问题,在德国民法学和德国宪法学中是找不到答案的。第一,“中国法理学”立足当代中国,而当代中国的制度传统由三部分构成,传统中国制度惯性、西方现代制度的移植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那么,在这三足鼎立的制度根基作为前提的话,需要讨论如何接续中国传统制度、如何反思现代西方多元法制以及如何回应社会主义公有制三大法理学问题,才有可能形成有别于其他社会情境的“中国法理学”。第二,“中国法理学”有赖于“大法学”观念。所谓“大法学”,就是说法学是一个整体,之前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研究之间“平行世界”的状态应该打破。就像桑本谦老师,他就在尝试打破这样一种法学研究的“自闭症”:不管你们是什么方法,我就用一套理论贯穿始终;虽然我是做法理学的,但我的理论可以去研究民法、刑法。他其实是在实践这种大法学的观念,虽然他用的是法经济学方法,但至少他有逻辑上的自洽;我觉得法理学的其他理论和方法都可以这么来做,与部门法研究形成更为紧密的“同盟”。第三,当然,如果“中国法理学”要“催产”,那么仍然需要有一批人,不要太去关注现实,真正把法律思想、法律智慧这些人类的遗产,好好地去研究。也就是说,法理学研究要上能摸着天,下能踏着地;而不是像现在,很多法理学学者似乎思想史也懂一些,部门法也懂一些,中国传统也懂一些,西方古典也懂一些,但百通而无一精。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研究做一个定位,合起来才是“中国法理学”,这样的学术共同体才能够带来真正的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带着中国人自己的思考,为世界的法理学提供中国人的法律智慧。第四,就是先做学术规范、对话和沟通,不要着急于学派建设。在我看来,学派建设很有必要,所谓学术定位,实际上也是为学派建设奠定基础。但是现在所谓学派的做法,很多都是为了宣传而宣传,符号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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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鑫:中国的法理学为什么会与部门法形成两条平行线呢?其实民国的时候也有很多兼跨两界的法理学者,比如蔡枢衡,他写《中国法理自觉发展》,同时也写刑法的著作;吴经雄、王宠惠都会跨民法、宪法、法理学或其他领域。;美国、德国或者其他地方,大概都不是这样。比如邓肯·肯尼迪,他最初常常开设的一门课程是契约法;他说作为一个法理学者,一定要去系统地讲授一门契约法这样的“硬课”,去挑战那些契约法的老师或者民法的老师;而马克·图施耐特讲宪法,也讲政府规制。芝加哥学派的埃里克·波斯纳讲国际法;现任法经济学中心主任ben-shahar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的课程。爱泼斯坦本人除了一些很基础的研究以外,他也讲征收及其他部门法课程,写相关的著作。之前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对话没有那么困难,可是现在如果我们年轻的法理学者不肯花一些心力,花一些时间去了解部门法的进展、部门法的理论,可能我们确实就没有办法对话了。我记得,何美欢教授在她《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里,引用过卡尔·卢埃林的一句话——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只有价值而没有技术是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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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徐老师所揭示的现象,我基本上认同;但是在解释方法上,我基本上不认同;在解决方案上就更加不认同。我先从徐老师的文章里面我疑惑的几个地方来入手。首先,也是我最想讲的,我不知道题目《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具体是什么意思。这里面涉及很多问题:第一个,是法理学教科书死了,还是学科死了?因为在整篇文章当中,大量举的是教科书的例子,尤其是教科书的基本结构如何不合理。我不太清楚在徐老师看来是教科书死了还是学科死了?因为教科书死了,并不等于学科已死,这是两个不同的话题。第二个,这篇文章标题的重音在什么地方,是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还是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换句话说,他讲的是“法理学”死了,还是有一个叫“中国法理学”的东西死了?这个我不是很清楚。第三个问题是法理学死了,还是法理学在中国死了?有的法理学在其他国家活得好好的,还活得很精神,但是它在中国死了?我觉得,徐老师在很多的层次上可能是混淆了各种说法,因为这些说法之间的差别非常明显。第一个差别我已经说了,教科书死了不代表学科死了,这是两回事。因为可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没教科书了,法理学可能不需要教科书了,这是一个问题。其次,法理学和中国法理学,这件事情就更麻烦。在座的有些同仁们讲了很多中国法理学的概念,我基本上不承认有一个东西叫“中国法理学”。我承认存在中国民法、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诉讼法,但我不承认有中国法理学。为什么没有?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刚才所讲那些带“中国”的法学学科,都是以实在法为基础的。中国的实在法跟德国不一样,所以确实有中国民法、德国民法。但法理学是一般理论,不存在中西之分,这就相当于人和中国人的区别。我们说中国人,虽然强调他有很多的特殊性,但是必须首先是个人,他作为人的条件不能改变。如果人的条件改变,不是人了,自然不是中国人。而法理学作为一般性的理论,它必然是具备普遍性的。在我看来,不存在所谓的中国法理学,我们只有一个法理学。所以,真正有意义的问法应该是,法理学在中国死没死。那到底法理学在中国死了还是没死呢?我认为法理学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有一部分是刚才舒国滢老师讲过的,就是跟政治联系太过紧密。我关心法理学面对的独特难题是什么。在我看来,法理学所面对的独特难题大概有两个,第一是刚才有几位同仁一直在讲的一件事情,法理学和部门法是平行的,所以法理学要和部门法连在一起。但在我看来,这反而会导致法理学死亡。原因非常简单,因为法理学变成了可被替代的学科,它在学科上必然冗余。我作为一个法理学者,假设我的研究跟民法学者完全一样,那这种研究存在的基础在哪里?如果我们把法理学跟部门法连在一起来讨论,法理学因为冗余必然死亡,因为它不重要,因为它是多余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不是一个法教义学者,虽然我极力地批评社科法学,但是从来没说过我是一个法教义学的支持者。我认为作为法理学的法教义学、你也可以叫它“一般法教义学”,必然会死,因为它跟部门法理论之间高度重叠。或许,这也就回答了剑银所提出的问题:为什么部门法的研究者会轻视法理学?这是有原因的,值得法理学认真对待,而不能只是当作意气用事的学科偏见。第二个,很多人说法理学会死的原因,是因为很多人说中国法理学有问题,在于它不能解决实践性的问题。但在我看来,如果法理学是用来解决实践问题的话,必死。为什么必死?原因非常简单,法理学是理论,不是实践。如果法理学变成实践,它就不是一门学问,所以必然死亡。我过去曾经写过好几篇文章来讨论法理学的重生。如果讲得抽象一点,我认为法理学跟部门法的理论之间,有一点联系,但是没有那么紧密的联系。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说,部门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围绕实在法体系展开的,我给它取名为教义法学或者法教义学,如民法学、刑法学等,这是部门法独有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个价值理论,要去考虑现有的实在法体系所能贯穿的价值是什么。这个价值的选择,由于不是就价值本身是否最佳来作的选择,而是就谁最能体现实在法当中所蕴含的价值选择,所以我给它起了个名字,叫作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英语中,蕴含价值的,就是规范的。在我看来,部门法就由这两部分组成,一个低端的、门槛性的部门法是法教义学,一个较为高端的部门法是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那法理学的部分是什么呢?法理学的第一个部分,我称之为理想化的规范理论,因为一个实在法体系,不可能把最佳的价值贯穿其中。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讲,比如我学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只有一个价值能贯穿:就是打击犯罪,所以刑讯逼供比比皆是,保护人权的观念无法贯彻。如要保护人权的价值贯穿其中,仅靠实在法体系所给的空间不够,我们必须在最佳的角度上来讨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什么。这套受实在法的限制来讨论最佳价值的做法,我把它叫作理想化的规范理论,这是法理学的第一个部分。第二个部分更抽象,它只问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性质是什么,我给它起了个名字,叫法哲学;或者在我看来,叫作法哲学。那么理想化的规范理论和部门法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是批评关系、批判关系。意思是说,我们找到一个最佳的价值,回头反省实在法体系,促使它作出改变,这是法理学的作用。所以,这显然不同于以实在法体系的有效性为基本条件所形成的法教义学。法理学以不了解实在法体系为基础,而不是建立在非常了解实在法体系的基础上;否则,由于受到实在法体系的限制,它就无法找到最佳的价值。它与部门法的高端形态,也就是我所说的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也是不同的。因为部门法只能讨论实在法体系所能容纳的价值是什么,而不是实在法体系最应当贯彻的最佳价值是什么,所以这两者是不太一样的。也可以这样来理解:非理想化的规范理论,我又把它叫辩护理论,或者叫正当化理论,它是为实在法体系来进行辩护的,哪个价值最能辩护这套体系。它与理想的规范理论相比,一者批评,一者辩护,所以它们是不一样的,虽然都针对实在法体系,但是取向和价值完全不同。所以我认为,法理学的新生,需要把理想化的规范理论与我刚才讲的法的性质的问题(我给它起个名字叫“后设理论”)合在一起,这可能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如果我们走向这样一个方向,一个新的法理学才会不断地升级,慢慢地发展起来。但是它前面不能被加上“中国”两个字,因为这两个部分都具备一般性,所以大概只能说,我们是研究法理学的,不太容易说是研究中国法理学的。所以我对徐老师这个文章的看法是,现象我都同意,但是解释方法有巨大差别,病看的不一样,方子也就不同了。徐爱国:应该说每位老师的特点不一样,他们前期研究的底蕴和各自本色决定了今天发言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性;就目前谈到的一个问题“法理学究竟是什么”,六个人的看法都是不一样的。桑老师是研究法经济分析的,所以他所理解的法理学可能更多是如何用经济学、成本收益的方式来解释法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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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第一,法理学是多元的,没有任何的法理学是一元的,或者就是一种法理学。第二,法哲学是哲学的学科,不是法学的学科。第三,法理学是不能编写教科书的,因为编写统一的教科书很容易讲授某一种所谓的“法理学”,而可能舍弃更有价值的法理学理论。我们目前对康德、黑格尔、哈特、德沃金、拉兹等人的法哲学的研究还不够格,何谈有自己的创造?所以一定要把自己的姿态拉得很低,即潜心学习,积蓄实力,意图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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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第一点想法,关于什么是法理学,似乎我们缺乏一个基本共识、缺乏共同的概念。首先,法理学是法律的一般理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肯定和部门法是有关系的,是部门法的基础,是指导思想。其次,法理学是法律的正义理论。它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正当化根据。再者,法理学是法律的方法论。包括制度设计、规范解释、推理、政策考量、批判性思维,等等。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观察,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肯定会有非常密切联系的。另外,法理学主要发挥什么功能?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如何界定它是很重要的。我认为至少有两点功能不可忽视。第一,法理学提供权利认定的标准。如果法律上对权利有明文规定,认定权利的作业就比较简单,不需要太多的讨论。但在很多场合,权利规定并不明确、清晰,所以权利认定的作业就变得很复杂。这时我们特别需要借助一般原则,需要获得理论的指导,需要在抽象层面探讨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善的。这正是法理学的用武之地。所以说法理学要能提供权利认定的标准。第二,法理学提示制度改革的方向。一套法律再成熟,也不可能完美无缺,制度化肯定不是一劳永逸的,要与时俱进,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修改。在这样的场合,批判理性的思维方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就要通过法理学加以明确。各个部门法主要解决具体的规范内容和适用规范的技术问题,其他根本问题需要法理学来处理。如果这样定位法理学并能达成共识,中国法学面对的各种复杂问题就比较容易清晰化。第二点想法,法理学者正因为缺乏基本共识,所以缺乏理论自信。我同意景辉刚才的分析,人们老是强调“中国的法理学”,这种说法是蛮荒唐的。尽管各国存在不同的法理学流派和主张,但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是追求普遍价值的。实际上,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就要追求普遍的约束力,所以才能实现平等合法的正义,才能成为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正当化根据的法理学,肯定要追求普遍的价值,否则就会自我矮化,就会失去公信力。如果老是强调法理学的中国特色,是限于中国的理论建构,那就只是表明缺乏理论的自信。任何一种法哲学或者法理学都是要追求普遍性价值。

【小结】

法理学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就是因为它能不断提出问题、不断争论问题、不断思考人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根本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把“中国的法理学”与其他的法理学区分开来,这是不对的。当然,法理学可以有不同的流派。例如,法教义学,其实也是法理学的一个流派,法律实用主义也是一个流派,功利主义也是一个流派。学说可以千姿百态,但所有学说追求的目标却全都指向普遍性价值,试图探索普遍的真理。如果没有这样的抱负、这样的视野,还要法理学干什么?那法理学真的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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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想法,涉及我们究竟有没有,怎样才能有提出问题的能力。如果简单分析一下,法理学必须面对的问题包括三种类型,即根本性问题、实践性问题以及前所未有的问题。所谓根本性问题,涉及普遍原理,是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问的宏大问题。法理学关注这样的问题,才能发挥指导思想的作用。法理学对这些根本问题的解答越透彻、越有说服力,学术影响就越大,制度的完善化、正当化程度就越高。实践性问题,当然也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法理学只有不断面对实践问题,并力图从理论上说明和解决,才能不断发展。当然,法理学对实践问题的处理方式与部门法的处理方式肯定不一样。前面已经提到,法理学只是就实践问题提供权利认定的标准和制度改革的方向。还有一个就是“前所未有的问题”。进入20世纪后,社会变化越来越快、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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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了大量新现象、新问题。例如,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引发了许多关于伦理、风险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生态、生命伦理等方面,法律正面临巨大挑战;女性权利、少数族群的诉求如何写进制度文本,也有很多棘手难题。这么多这么大的新问题,部门法是没有办法来及时应对的,需要法哲学和法理学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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