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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法律硕士联考答题技巧之选择题选择题也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具有标准答案。选择题可分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单项选择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考生在做选择题时要特别注意看清题意和要求,弄清究竟属于哪种情况,千万不要尚未理解题意便匆匆做题,造成不应有的失分。做选择题最重要的方法是顺推法,即根据你的记忆从备选答案挑出正确答案;如果你记忆不够准确,可以采用排除法,即排除不正确的备选答案,然后所剩下的就是正确答案了。排除法最好与顺推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更佳。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选出答案,可以采用对比法,即将本题目与相关的内容(相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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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的内容)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正确答案。再次提请考生注意,做选择题时一定要看清题意、要求和备选项,确定是单项选择还是多项选择。二、2019法律硕士联考答题技巧之简答题简答题是一种常见的主观性试题,题目可大可小,内容可深可浅,伸缩性较大。简答题大多数是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或教材上有相关内容,只需考生进行简单的总结、归纳即可。简答题相对于论述题而言,关键在于一个“简”字,答题应做到全面、准确、简练。答简答题的1.步骤(1)找出核心词汇——进行名词解释——要点概念——分点论述一到两句话核心词汇是整个题目的中心,确定了大体的中心思想后,知道我们要回忆那部分的内容以及这部分的关联知识点,如果这个正好是我不会的那个,就想与他相关联的那个概念。(2)名词解释这步,很多同学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这个习惯,直接是题目问什么就直接答什么,这个习惯很不好,做题的第一步必须要进行名词解释,这个解释往往是一个得分点,同时含义确定了,为整道题的解答提供了一个坐标。(3)根据上一步含义中出现的关键点进行分别的解释,也就是把整个题目的核心词汇分解。(4)对于各个分解的点进行一到两句的论述。2.简答题的两种类型(1)以两个概念对比的方式出现的简答题:例如: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008)a.先分别阐述概念。如物权是指……;债权是指……。b.再分点阐述各自区别。如①性质不同;②权利效力范围不同;③权利客体不同,等等(2)以非对比形式出现的简答题,单个概念及特点:例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2012)a.完整阐述概念。如民事法律行为是……;b.分点列出特点。如①②③④c.构成要件或适用情况(如果分析上有的话)d.意义(如果分析上有的话)历年真题回顾

一、简答题

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2017-法专-31)

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2017-法专-31)

3.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2017-专-51)

4.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2017-专-52)

5.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2016-法专-31)

6.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2016-法专-32)

7.简述结合犯的特征。(2016-专-51)

8.简述赌博罪的构成特征。(2016-专-52)

9.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15-法专-31)

10.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2015-法专-32)

1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015-专-51)

1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2015-专-52)

13.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法专-31)

14.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2014-法专-32)

15.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专-51)

16.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2014-专-52)

17.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013-法专-31)

18.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2013-法专-32)

19.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013-专-51)

20.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专-52)

2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012-法专-31)

2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2012-法专-32)

23.简述犯罪中止特征。(2012-专-51)

24.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专-52)

25.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011-法专-31)

26.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2011-法专-32)

27.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011-专-51)

28.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专-52)

三、2019法律硕士联考答题技巧之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本身的特点要求大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应当注意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理论来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针对题目的要求提出正确的答案。而要做到这一点,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最大。案例分析题实际上是法律硕士考试中最简单的题型,只要抓住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1、案例分析题的特征第一,就其命题的方法来看,这种题目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而不是像实践中的案例,是先有案例再找法条,也就是说,比起实践中的案例,这类题目要容易得多,因此,考生可以相信,这类题日涉及的知识点或法规一定是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就为理清解题思路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第二,这类题目同实践中的案例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考试的科目范围很容易确定,而不像实践中的案例,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根据这一点,又大大缩小了思考的范围。第三,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本科目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做起题来就会十拿九稳。总之,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就是就最重要的内容“因法设题”,所以,考试的时候,考生唯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因题找法”。2、如何“因题找法”?首先要阅读一下问题,看其究竟要考什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一定要认真完成;其次,在阅读案例内容时,要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阅读,看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然后考虑每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将这些概念或法规明确地回忆起来;最后,根据试题的要求,将考到的内容和法规做一个三段论的推理,即法规作为大前提,内容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正确的答案。案例分析题

1.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20万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对外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的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40万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

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情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2017-专-59)

2.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2016-法专-37)

3.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 忙“要帐”。乙信以为真,答应 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016-专-59)

4.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骗出,用电棍将赵某打晕,带至一隐蔽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已弄到4万元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使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家已经报警,再次劝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卡中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2015-法专-37)

5.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速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015-专-59)

6.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前,该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继续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500万元的贷款。2010年春节后,公司将其中400万元融资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仍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资金提现后潜逃。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的携款潜逃行为构成何罪??(2014-法专-37)

7.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货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014-专-59)

8.甲午夜开车送朋友乙回家,因超速驾驶,刹车木及时,将经过人行横道的周某撞倒。乙对甲说:“没有人看到,快走。”甲加速离去。周某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予当晚死亡。甲将乙送回家后,心里不安,便返回肇事地点,并向在事故现场取证的警察交代了上述事实。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甲进行量刑时应注意哪些情节?

(3)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013-法专-37)

9.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道歉。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人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2013-专-59)

10.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量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后自己也去就餐。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取出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40万元现金。事后,二人将40万元现金平分。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在与甲谈话时,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告知其真实情况,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丙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乙随即逃往外地。丙被逮捕后,经公安人员教育,打电话给乙,劝其回来投案。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在逃亡地向当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如何认定甲与乙的行为性质?

(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性质?

(3)甲、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2012-法专-37)

11.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手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将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3万元现金分给了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他财务逃跑。甲乙被通缉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2012-专-59)

12.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生而与之进行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2011-法专-37)

1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时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011-专-59)

四、论述题答题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点:

1.破除畏难情绪

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和论文有相似之处,许多同学常常因觉得自己的文字功底不好,法学基础差,而产生了“论述题恐惧症”,觉得怎么复习也不可能提高很多,干脆就破罐子破摔。这种想法是有害的,虽然论述题复习和训练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恰当的方法和套路还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高应试水平的。

2.复习论述题的时机把握

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是提升复习效率最直接的方法。最佳复习论述题时间是在考前一两个月左右。在这个阶段,就大多数考生而言至少已经进入第二阶段的复习,也就是对所有知识点都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此时进行论述题的练习,一方面已经有了个科目知识点的储备,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有利于临场的发挥,如果战线拖得太长,除非能够坚持练习,否则答题方法和套路可能没有办法完美地反映在试卷上。

3.临场经验方面,记住以下四点:

(1)字迹清楚。

(2)保持卷面整洁。

(3)尽量不用长句。

(4)注意分段和叙述条理。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而言,要做好论述题,必须有意识地在自己的脑中建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培养法学的逻辑思维。这可以通过在平常复习中随时梳理知识点,寻找共通性的知识点来实现。同时有条件的话可以多看一些法学名家们的随笔集,增强法学语言的表达能力。

虽然从2004年以后对论述题的要求都是“答题文体不限”,但是考生如果想要取得高分,应当使用议论文体。这是因为所谓论述题,即需要考生就给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这是议论文的基本要求。如果将论述题写成说明文或散文,则即使没有违反答题要求,也得不了高分。

一定要有理论高度。纵观历年真题,几乎每一道真题都需要进行高度抽象地概括和论述,从2003年的司法的中立性到2012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与内容,出题人实际上希望通过论述题的考查来培养考生的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哪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因此,考生必须十分关注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答题的理论深度,也有助于防止跑题。

二、答题技巧——“战术上重视敌人”

综合科目中的论述题,既无标准答案,在解题中就必须坚持“判官导向”。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要站在判官的角度,为判官着想,才能保证少丢分。

1.实质要件——比别人多一种想法

(1)立意要新

所谓“新”,在我们仅仅掌握有限知识的前提下,做到“与众不同”即可。而在大家掌握知识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与众不同呢?我的经验是,浏览题干后涌入脑海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要“忍痛割爱”。这是因为,你最开始想到的,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的,若无深厚理论功底,最好不要与他人撞车。所以最好在第三、第四印象中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知识点。

立意“新”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功底,同样的内容只要换个与众不同的角度就能让判官有耳目一新的好感。所以,要想在自由论述中获得高分,立意新的效果最显著,同时也最省力。

(2)论点要集中鲜明

这种800-1000字的短文要想获得不错的分数,最忌讳的就是面面俱到。这个篇幅实际上最多只够展开论述1个观点的,即使理论功底薄弱,最多也只能集中论述3个观点。如果论点堆到了3个以上,判官就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了。所以论点集中鲜明是保证不丢分的基础。

(3)素材取舍要精当

把所有的知识点,包括“忍痛割爱”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当作论据加以运用。从论点的角度进行调整后,能够成为论据的留下,怎么也纳入不了论述体系的,再次“忍痛割爱”。这样做的效果不仅可以弥补理论功底薄弱的不足,使你拥有了足够的论据和篇幅,而且也使判官对你的论据留下一个开阔充分的印象。

(4)创造“亮点”

诸如运用本年度考试大纲中最新增添的知识点,引用名人名言,因人而异,不一而陈,目的在于加深判官对你与众不同的印象。

三、具体解题步骤

拿到卷子先看最后一道题,从第一题按部就班往后做,这个过程中潜意识一直在思考最后一题。做完所有题后,开始思考论述题:

1.通读一遍题干(许多知识点涌入脑海);

2.按照记忆中出现的相关知识点在草稿纸上标出来;

3.再通读一遍题干,同时补充疏漏的知识点;

4.考虑:

(1)立意——确定从法理角度而不从其他角度来论述

(2)确定论点——在法理知识点中确定3个相对熟悉、论据相对充分的论点

(3)选择论据——题干直接涉及的,可以引申展开的

5.根据上述论点、论据,稍稍结合本题题干内容,尽量不涂改地写成文字;

6.检查字数,每行字数×行数,粗算为800字上下。再加结尾段:“综上所述……(主要论点换个说法,换些修饰语再说一遍)。”结尾句:“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论述题

(1.问题展开2.有论有述3.三段论式论述)论述题有三点注意

1.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017-法专-35)

2.论述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2016-法专-35)

3.试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015-法专-35)

4.论述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2014-法专-35)

5.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013-法专-35)

6.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法专-35)

7.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011-法专-35)

五、刑法法条分析题

一、历年已考法条分析题

1.抢劫罪(2008-29,非法学)。

2.假冒注册商标罪(2009-29?非法学)。

3.犯罪集团、主犯、首要分子(2010-29非法学)。

4.挪用公款罪(2011-29非法学)。

5.盗窃罪(2012-29非法学)。

6.犯罪中止(2013-29)。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4-29)。

8.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015-29)。

9.教唆犯(2016-29)。

10.交通肇事罪(2017-29)。

法条分析题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

(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2017-专-57)

我国《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2016-专-5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2015-专-5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请分析:

(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

(2)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应如何计算?(2014-专-57)

4.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定性。(2013-专-57)

5.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2)本条款中,多次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如何理解?(2012-专-5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2011-专-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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