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国各省市考研出分时间汇总!这个地区成绩公布延期至3月初!(最新全国各省市第一大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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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过完年,就意味着我们即将揭晓答案(查成绩)!不管大家觉得自己考的怎么样,现在都应该认真准备复试哦!

当然晓师妹也将最新的查成绩时间做了汇总,晓伙伴们可以大概看一下,目前只有陕西是三月初才能查看成绩,比其他几个省市晚了几天~

查分时间,相信大家都不会忘记,所以还是安安心心的准备复试吧!

知道晓伙伴们时间少,没时间梳理复试相关的资料,因此晓师妹将去年的一些热点事件进行了整理,一共有20个案件。这些热点事件可能在复试过程中,老师会顺带提起并进行询问,晓伙伴们可以看看,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回答哦!提前准备更加游刃有余!

2021年20个热点事件整理

1、李云迪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事件
2、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3、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4、渤海银行储户28亿存款被质押担保案
5、男子婚内转账第三者法院判令如数退还事件
6、劳荣枝一审判处死刑事件
7、“路怒男”恶意别停公交车获刑8个月
8、爱奇艺取消“超前点播”
9、人脸识别第一案
10、编造传播“一确诊病例男子到江北区红鼎国际嫖娼导致该大厦被封控”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事件
11、元气森林发公告恳请用户退款
12、关于5次撞击行凶者的司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获奖两万元事件
13、华为申请姚安娜商标获准批准
14、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
15、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
16、货拉拉跳车案
17、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吴亦凡案件
18、182亿!!阿里巴巴被处高额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9、徐某某高空抛物案——法律“织网”守护“头顶安全”
20、妨害安全驾驶罪

每个案件觉晓教研团队的大佬都将可能会问到的知识点进行了罗列并且分析,晓伙伴们拿到之后,也可以更加了解哦!

下面晓师妹就以【李云迪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事件】、【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为例,来给晓伙伴们展示一下,热点事件复试的时候可能会怎么问,我们可以怎么去回答?

文字有点多,请晓伙伴们耐心阅读,如果时间不够的晓伙伴,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我们的【22法硕复试群】,进群之后领取【2021觉晓法硕热点事件评析合集】,除开这些资料以外,还有【22复试加油资料包】、【各院系哦啊哦复试真题】、【复试经验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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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事件
10月21日晚北京警方发布通报称,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

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查获。

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事后,李某迪被证实为钢琴家李云迪。

1.卖淫、嫖娼的定义及其法律责任
(1)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

“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

如果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

所谓“发生性关系”,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因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对方性器官的行为。

(2)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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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也是金钱。

但也有少数情况下,嫖娼者没有足够的金钱,会以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出价”去和卖淫者交易,其他的物质利益通常也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如手表、钱包、购物券等,但不包括承诺“介绍工作”“加薪”“升职”等。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于尚未发生性行为或未给付金钱、财务的处罚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2.卖淫、嫖娼可能涉及的犯罪
(1)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在嫖娼中,若被嫖的女性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嫖娼者涉嫌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若被嫖的女性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嫖娼者主观明知或者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嫖娼者涉嫌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2)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卖淫者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者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卖淫者和嫖娼者可能涉及传播性病罪。

通过卖淫、嫖娼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成立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3)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3.警方是否有权通报李某迪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云迪的隐私权?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很多人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嫖娼人员进行公开通报的权利,朝阳警方公开发布通报的行为涉嫌违法。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李云迪作为国内外知名钢琴家,重庆市政协常委、广州市城市形象代言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作为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其有高于一般人标准的道德期许,其违法行为应受到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较高社会影响,且行政处罚决定向全社会公开也是法治的基本要义,所以朝阳警方公开发布通报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无不当之处。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虽然警方并未直接通报李云迪全名,但当朝阳警方发出通报时,就有无数网民根据警方发布的“李某迪”“男”“39岁”的基础信息对应到当事人李云迪。

不应以是否指名道姓作为是否侵权的依据,而应以公众内心的确信作为判断依据。

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作为公众人物而言,他们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受限的。

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其私德也是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其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政府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通过利益衡量,限制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因此在此案件中并未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2021年8月,“阿里女员工遭灌酒性侵”一事开始在微博发酵,随即便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事件简单还原:涉事阿里女员工被男领导强制要求出差,被灌醉后,在酒桌上被男商户摸私处且被男商户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而后其男领导当晚四次进入女员工房间并对其进行侵犯。

涉事女员工的自述文件称其当天已报警,并与警察共同调出酒店监控。此外,涉事女员工还曾多次向公司寻求处理,但相关公司领导态度敷衍。在此情况下,涉事女员工无奈在食堂发传单维权,后随着网络曝光,该事件持续发酵。案发10天后,阿里高层出面发声,表示刚得知,很震惊。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后续对于案件细节警方未予通报,公众也无从得知案件真相。在此我们对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防止性侵害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由此可看出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该规定主要是宣示性规范,缺乏可执行性。

在预防、制止性骚扰已成为我国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中,规定详细、完善的反性骚扰规则,严禁职场性骚扰行为,并制定相应处罚细则,为惩治职场性骚扰建立制度依据,促进公司合规体系建设。

此外,职场性骚扰的行为也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在超出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的范畴时,作为责任主体之一的公司也理应在内部调查处理的同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全面配合警方的调查取证工作,将案件及时纳入法治轨道。此外,企业在职场性骚扰及性侵案件中的角色不能仅仅是旁观者,而更应当是职场性别文化的塑造者和职场性别话语权的掌握者。

因此企业在反职场性骚扰、反职场性侵中必须更加理性、积极,主动将《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内化为企业规章制度,为职场性别平等作出更多努力。

2.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职场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和强奸两罪在行为特征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违背他人意志,侵害被害人,但只要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还是能够轻易将二者加以区分。

(1)犯罪目的不同。强奸的主要目的是发生性交,而强制猥亵主要目的不是与被害人发生性交,而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性欲的淫秽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限性别,男女皆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3)量刑不同。强奸罪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具有“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从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强制猥亵罪的基础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看,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强制猥亵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

此外在实践中也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在强制猥亵过程中,产生了性交的想法,但在实施过程中未遂,这种情况下要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如果嫌疑人强奸未遂,转而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发生亲吻等强制猥亵行为,也要从一重罪论处,即按强奸罪论处。通常情况下,实施强奸时,也会伴随有猥亵性行为。

但实施强制猥亵时,与强奸不能划等号。因此,在未发生性交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客观行为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等综合判断。

3.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17世纪英国法学家马修·黑尔曾说:强奸是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却很难被证明,而被告也很难抗辩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还有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做出了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此处要注意必须是自发诬告。这要求诬告在先,司法机关反应在后。如果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不成立本罪。且告发机关应当为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私下向一般人散播,不成立诬告,可成立诽谤;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4.警惕“网络舆论干预司法”
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内涵包含:

(1)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在对司法的社会监督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晰的看到舆论监督存在的弊端,若任其发展,可能会干预司法职权的行使,破坏司法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制网络舆论,同时引导公民理性监督,客观行使网络监督权。

5.我国应就职场性骚扰问题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条文中,尚未构成完整的体系,且各种规定较为简略,可操作性不强,由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性骚扰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对职场性骚扰行为进行准确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已对一般性骚扰行为进行了初步界定。在此基础上,可将职场性骚扰定义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意味的行为。

其次,明确职场性骚扰构成要件或认定标准。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在论及《民法典》中性骚扰规定时,提出了三个认定的标准,即性骚扰行为须以文字或图片等方式表现出来、性骚扰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及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再次,职场性骚扰案件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规则。发生在职场的性骚扰多发于隐秘场合,如洗手间、独立办公室等,很难为第三人知晓,且受害人事发后往往因羞怯心理而隐忍不发,导致案件的事后取证困难,最终导致败诉后果。

对于职场性骚扰案件,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上,可以设置一些有利于受害人的特殊证明规则。

应完善性骚扰行为的责任体系,在民法典以及刑法典中明确性骚扰的法律后果,细化责任标准,采用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最后,单位也应当在章程中建立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我国《民法典》中已规定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应当对规定进行细化,设置性骚扰行为内部惩戒措施,如开除、从业禁止、通报批评等。

相关的劳动法律中也应针对机关、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对职场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理等制度做作出强制性规定,纳入公司合规体系审查。

总而言之,加快职场性骚扰立法、建立起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多方机制、明确雇主责任,才是当今社会解决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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