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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第1页)

他们根本没有把自己的任务看成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而是当作一项事业。他们心中的目标就是要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强国。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既没有把封建阶级骂得一无是处,也没有剥夺其财产,而是诱之以厚禄,使他们转而永远支持政府。他们终于改善了农民的境遇。其所以晚了十年,与其说是出于从阶级立场上拒绝农民对政府的要求,毋宁说是由于明治初期国库的匮乏状况。

不过,执掌明治政权的那些精明强干的政治家,拒绝一切废除等级制的思想。&ldo;王政复古&rdo;使天皇位居顶峰,废除了将军,简化了等级制。王政复古后的政治家又废除了藩,稍除了忠于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些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等级制的习惯,只是赋予了一个新的位置。那些被称为&ldo;阁下&rdo;的新领导人为了向国民推行他们的卓越政纲,甚至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交替使用施加压力和给予恩惠的办法,思威并施,以求贯彻目的。但是,在公共舆论不赞成改用太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及废除对秽多等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时,他们丝毫也没想要去迎合。

自上施予的恩惠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赐给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给予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并没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ldo;阁下&rdo;们在对西方各国宪法进行了研究批判之后,精心拟定的。不过,宪法起草者&ldo;采取了一切预防步骤,以防止人民的干涉和舆论的侵扰&rdo;(金子坚太郎子爵语),负责起草宪法的机构(指制度取调局)是隶属于官内省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冒犯的。

明治的政治家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伊藤博文一行赴欧是在1882年。在此五年前,1877年,木户孝允已死,因此,水户不可能承担此任。这里当系金子坚太郎子爵之误。金子奉伊藤之命,串随员中桥德五郎、木内重四郎、水上浩躬、太田奉三郎等,于1889年携英文本日本宪法前往欧洲,征求各方家意见,并会见了斯宾塞。)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herbertspencer)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ldo;长辈&rdo;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验证了他们的信念,明治大政治家们对此十分满意。他们力图在现代世界中保持日本那种&ldo;适得其所&rdo;的优点。他们不想破坏等级制习惯。

不论是政治、宗教或经济,明治政治家们在各个活动领域中部明确规定国家和人民之间&ldo;各安其分&rdo;的义务。其整个安排和美国、英国截然不同,以至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当然,上面有强有力的统治,无须服从公众舆论的指挥。政府掌握在等级制上层人物手中,绝不包括选举产生的人物。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丝毫发言权。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随时&ldo;渴见&rdo;天皇的重臣、天皇身边的顾问、以及以天皇御空任命的官员,后者包括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宫。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等级制中这样高的地位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透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省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仅。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宫提出质询或批评的某种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则没有丝毫真正的发言权。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救选。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这就又规定了一种等级性的控制。

这样就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ldo;阁下&rdo;们手中。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日本在&ldo;各安其分&rdo;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速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负多少责任,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或者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象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五至十户,后来被称作&ldo;邻组&rdo;,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这一&ldo;邻组&rdo;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但后来又恢复起来并称之为&ldo;邻组&rdo;。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ldo;邻组&rdo;,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ldo;部落&rdo;。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人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ldo;管理部落的财产;监督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rdo;1日本的部落长,与其它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其共同体的国家赋税。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负。他们所处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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