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即便进行核裁军,德意志第二帝国都需要保留三千到五千枚核弹头。
再少的话,德意志第二帝国所拥有的反击能力就不足以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也就无法遏制中国发动战争的企图。
显然,如果按照顾祝同提出的等量裁减方法来削减核武器,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处境就相当不利了。这就是,如果双方同时削减一万一千枚核弹头,那么德意志第二帝国保留的核武器就无法对中国构成致命威胁,而中国保留下来的一万五千枚核弹头则足够把德意志第二帝国摧毁数次。
事实上,即便是等比例裁减,德意志第二帝国也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这就是,只要裁减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力量就会动摇,而中国受到的影响却不够明显。
当然,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等比例裁减肯定要比等量裁减更有利。
在赫岑道夫访华期间,中德双方的领导人只在核裁军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没有谈论裁军的细节问题。
只不过,如果没双方最高领导人的支持,核裁军肯定无法启动。
此后,中德就核裁军进行了十多次谈判。
到一九九二年,在经过了六年的艰苦谈判之后,双方签署了第一份核裁军协议,而这也是冷战期间的第一份核裁军条约。
按照该条约规定,中国将在条约生效之后的五年之内,销毁所有“捍卫者”型战略弹道导弹,仅保留三百五十枚“义勇兵”型战略弹道导弹,而且每一枚导弹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削减除十六艘“辽宁”级之外的所有战略核潜艇,潜射弹道导弹的数量减少到三百八十四枚,且每枚潜射弹道导弹的弹头数量不得超过十个;在条约生效后的五年之内,中国将销毁所有携带核弹头的陆基巡航导弹,以及射程超过三千公里的空射巡航导弹;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把可用于执行战略轰炸任务的轰炸机削减到一百二十架,且由轰炸机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一千二百枚;条约中规定销毁的核弹头与运载工具,都得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下彻底销毁,且裁军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核查。
按照这份条约,在十年之后,中国保留的核弹头数量将削减到七千枚以内,其中六千零九十枚为战略核弹头,另外近千枚为战术核弹头。也就是说,中国的核武库规模将在十年之内减小百分之七十。
显然,这绝对不是中国的单方面让步。
条约中明确规定,德意志第二帝国在十年之后拥有的核弹头将减少到三千五百枚,其中三千枚为战略核弹头,分别是战略弹道导弹上的一千六百枚、潜射弹道导弹上的九百枚与战略轰炸机上的五百枚。也就是说,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弹头削减规模更大,超过了百分之七十,仅保留最低限度的核威胁。
此外,条约还明确限定了核弹头的爆炸当量。
这就是,战略弹道导弹所配备的弹头的爆炸当量不得超过五十万吨,潜射弹道导弹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吨,空射弹头则不得超过十五万吨。
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中德在一九九二年签署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可以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只是,这并不表示中德冷战已经宣告结束。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次核裁军,反而加剧了中德在常规武器领域、以及国家防御力量上的对抗强度。
原因就是,在核武器的数量减少之后,中德双方必须更加重视常规武器,以及更有理由来提高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
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这两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要知道,德意志第二帝国仅保留了最低限度的战略威胁能力,其国家安全降到了冷战时期的最低点。为了提高国家安全,德意志第二帝国不但需要更加先进的常规武器,以及有效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还需要提高核武器的作战效率,特别是核弹头的突防能力,以抵消中国的在核武器上的数量优势。
从这个角度来看,赫岑道夫没能通过核裁军来达到目的。
别忘了,赫岑道夫主动提出核裁军,关键目的是削减高昂的军费开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推动国内经济改革。
问题是,核裁军节约的军费没有用到经济建设上,而是用来发展其他军备项目。(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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