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联法硕提供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法理学】(博联考研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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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法硕提供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资料【法理学】本资料由博联法硕提供,适合强化阶段适用,属于背诵资料。博联法硕,专注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查看更多资料,请登录博联法硕网站。第一章 绪论1. 法学的概念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具有如下特征:(1)法学是一门科学。(2)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2. 法学的研究对象答:(1)从对象上看,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意识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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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律现象的范畴。(2)从任务上看,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从层次上看,最浅层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和手段;次层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深层是法的规律性。【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3. 法学体系标准 分类 法学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 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认识论角度 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 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注释】(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如法理学、法律史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2)应用法学:研究现实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如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 (3)法学边缘学科,也称法学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等。【应用】法理学、法制史、法社会学属于理论法学。√4. 法学的产生条件答: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应用】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学。×5. 法学的历史发展(了解,如果考会在法制史中考查)答:(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下表。【应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派别。×6.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高频考点 ★★★★★ )西方法学的发展情况见下表,只需抓住重要时期和重要成就即可。时期 法学发展情况古希腊 法学最早起源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中世纪 法学丧失独立性,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16世纪 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18世纪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法律思想、理论、学说——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18世纪末-19世纪 三大法学流派是指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派(胡果、萨维尼)和分析法学派(边沁、奥斯汀)。20世纪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应用】(1)法学在西方发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3)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注释法学派。√7.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在理论观点上的不同答:(1)法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2)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法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否认法的超历史性和永恒性,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应用】(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一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二是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8. 法理学的一些特点答:(1)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还可以指古今中外一切的法。(3)法理学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用】(1)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2)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1. 当代中国的“法”与“法律”答: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应用】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2. 非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学说(高频考点 ★★★★★ )学说 核心观点 代表人物神意论 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产物 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理性论 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古罗马:西塞罗荷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德国:普芬道夫,法国:孟德斯鸠、卢梭(自然法学派)命令说 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以制裁为后盾 英国: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公意论 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 法国:卢梭自由意志论 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 德国:黑格尔民族精神论 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德国:卡尔?冯?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社会控制论 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美国:罗斯科?庞德正义论 法是正义的体现 美国:罗尔斯【应用】(1)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认为法是神意的体现 ×(2)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3)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4)中世纪思想家阿奎那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5)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 √(6)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 √3.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答:(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第一层次本质。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是法第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应用】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这一法律现象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4. 简述法的特征2004年法硕(非法学)简答题;2011年法硕(法学)简答题(高频考点 ★★★★★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律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道德、宗教等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法具有程序性,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应用】(1)法是由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属于法的基本特征。× ——法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2)大多数社会规范都有概括性、规范性和抽象性等特征,但除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只有一般的强制性,都没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4)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在于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道德规范不能反复适用。× ——都可以反复适用。(5)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因此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 ——存在矛盾(6)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7)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最后力量。【特别说明】法的一般分类、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属于法律硕士(法学)的特有考点。5. 法的一般分类答: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根本法 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是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为国家财产所有人)成为主体。国际法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6. 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答:公法与私法 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前言中选用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话:“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前面法律的一般分类中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本资料由博联法硕提供,适合强化阶段适用,属于背诵资料。博联法硕,专注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查看更多资料,请登录博联法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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