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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章 即将宣判(第2页)

“尊敬的合议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本案中,被告人陆敏宇。。。。。。。”

“虽说两人在酒吧时,口头上进行了约定,但就交易的内容,本身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是不受任何保护的。”

金胜听到这里差点喷出来。

这是什么奇葩思维。

一个刑事案件,你给我搞个《合同法》‘效果’认定逻辑。

都照你这么说,以后随便谁‘非法买卖’结束之后,报个警就能把人给送进去。

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予认可?

那不得天下大乱了。

金胜估计。。。。。人之多、关不下。

审判席上,三个法官也都微微蹙眉。

明显也听出了里面的‘悖论’。

按理说,这种低级错误,公诉方不应该堂而皇之的拿到法庭上来说。

莫非是被金胜给打乱了阵脚,临时添加上去的?

此时。。。。李睿聪没有停顿,接着往下说。

“两人当晚到达酒店房间后,由于宋佳怡醉酒失去意识,她身上的衣物。。。。。。。”

“被告人无奈,只能作罢离开。”

“公诉方认为,无论两人事前是否约定,宋佳怡反抗的行为,就是个人意志‘拒绝’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陆敏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J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维护法律尊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金胜颇为不屑的摇了摇头。

这位公诉人还真是紧跟时事啊!

后面这一段又引用了‘性同意撤销’这样的观点。

通俗点儿的解释:无论是不是干‘非法买卖’这一行的,还是一个普通人。

哪怕事前基于什么原因同意,但到了半途、或者结束后反悔了,打电话报警。

则依然能为认定为‘违反意志’,构成强J罪。

就问你怕不怕。

也不知道这两年怎么了,‘离谱’、‘颠覆三观’的事情越来越多。

有些法院甚至还主动发布到网上,自以为是功绩,结果引起舆论海啸,直接翻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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