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三“以”字条有“语助,不为义”的解释。例句是《论语。卫灵公》:“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意思:礼仪是表现义的,谦逊的语言是表达义的,诚信的态度完成义。又,韩愈《贺册尊号表》:“欢欣踊跃,以歌以舞。”即“以”字都没有意义。而“可”字条说“可以”即“可”,即“以”字也不为义。
1932年出版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说:“‘以’犹‘乎’也、‘夫’也。句中无义助词也。”举有九例。
《孟子。告子》:“‘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言饱乎仁义也。”
《荀子。王霸》:“及以燕赵起而攻之。”
《论衡。案书》:“墨家薄葬右鬼……宜以难从也。”
《晏子春秋。问篇》:“此言古圣明之君之使以善也。”
《荀子。尧问》:“君子好以道德,故其民归道。”
《管子。兵法》:“五教各门,而士负以勇也。”
《管子。法禁》:“废上之法者,必负以耻。”
《淮南子。人间训》:“故师之所处,生以荆棘。”
《淮南子。泰族训》:“穷谷之形,生以青苔。”
又,也说“可以”即“可”,即“以”字不为义。
但是著名的《经传释词》《词诠》等却都没有这样的解释。当代的论著也是如此。例如篇幅最大,解释最齐全的何罗士等《古汉语虚词通释》只说“以”是介词、连词、代词。
是不是刘淇、裴学海说错了呢?不是。二人的敏感完全是对的,但是也很不精确、完整。助词有语气助词、时态助词、结构助词的分别。“以”字没有这样用法。这三种助词没有词汇意义,却有语法意义。而本文所论的“以”字,连语法意义都没有,纯粹是垫入了一个音节,把前后的两个字隔开,使不发生意义瓜葛。可以叫“垫音助词”。由于不知垫音助词的庐山真面目,往往把这种“以”字解释成为介词而很有格碍。
笔者在《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曾经发表《垫音助词“其”及其研究》,现在再就“以”字归纳它的用法规律。
一、垫在谓语与主语之间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男女以班。”是说男女奴隶分开排队。下文叙此事说成:“使其众男女别而累。”《左传。哀公元年》:“蔡人男女以辨。”杜预注:“辨,别也。男女各别系累而出降。”惠栋注:“辨读曰班。”可见三句意思相同,差别在于有或无垫音助词“以”。
《左传。襄公十四年》:“有大叔以守,有母弟鳟以出。”主语“大叔”与谓语“守”,主语“鳟”与谓语“出”之间的“以”只能是垫音助词。
《左传。昭公二十年》:“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又“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
《离骚》:“唯庚寅吾以降。”
《管子。牧民》:“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
《周礼。秋官。司烜司》:“掌以夫燧,取明火于日。”
《管子。意林》:“夜以继日,千里不远。”即黑夜接着白天走。《孟子。离娄下》:“仰而思之,夜以继日。”许多语法论著都说“夜以继日”是“以夜继日”的倒序。但完全不合事理与语言实际,古语没有“以夜继曰”的例句,现在也不说“用夜晚接着白天”。
《史记。项羽本纪》:“楚战士无不一以当十。”是说一个人顶十个人。而所有语法论著都说是“以一当十”的到序。但如果是“楚战士没有不是用一个人顶十个人的”,便实在是不通的话。类似的例句如《战国策。齐策》:“饭食以当肉,安布以当车。”《说苑。杂言》:“少以犯众,弱以犯强。”
《荀子。成相》:“思乃精,志之荣,好壹之,神以成。”
又“信诞以分赏罚必。”言信与诞要分开,与前例“男女以班”结构相同。
《荀子。修身》:“知之曰知之,不知曰不知。内不自以诬,外不自以欺。”
《战国策。齐策》:“君家所寡有者,以义耳。”王力主编《古代汉语》说:“以,疑为衍文”。如果这个“以”字是衍文,那上引这些例句的“以”字都应是衍文,可见所疑不确。
《史记。屈原列传》:“秦割汉中地与楚以和。”
《史记。秦本纪》:“夫自上圣黄帝作为礼乐法度,身以先之,仅以小治。”其中“仅以小治”的“以”是垫在范围状语与谓语之间。
《说苑。杂言》:“寡人自以坐地。”
朱熹《记孙觌事》:“卒是以多败事而少成功,而身以不免死。”
有些主谓结构间的“以”字,似乎可以勉强解释成介词,但不合乎语言习惯。
《诗经。卫风。氓》:“将子无怒,秋以为期。”这种情况,只说“秋天就是约定的时间”,而不说“用秋天约定时间”。
《荀子》赋篇:“踊以为父,蛾以为母。”踊是蚕的父,蛾是蚕的母。不能说成:以踊作为蚕父,以蛾作为蚕母。
李密《陈情表》:“臣以险衅,夙遭闵凶。”我命运不好,幼年就父死母嫁。不能说成因为命运不好。因为父死母嫁的原因不是儿子命运不好。
王安石《百年无事札子》:“臣以浅陋,误承圣问。”我浅陋,而被咨询。不能说成我因为浅陋,而被咨询。
二、垫在谓语与宾语之间
《孟子。梁惠王》:“五亩之间,树之以桑。”
《战国策。燕策》:“自负以不肖之罪。”